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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對假冒產品有哪些規定?

假食品?妳得說說具體情況!如果是模仿他人商標的產品,則應在商標法中處理。關於食品安全的具體處理,請參見《食品安全法》第九章。第九章法律責任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食品添加劑和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第八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壹)使用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食品;(二)生產經營的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汙染物等有害人體健康的物質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三)生產經營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輔食品;(四)經營腐敗變質、黴變、蟲蛀、不潔、摻雜、摻假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五)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動物和水生動物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動物和水生動物的肉類產品;(六)經營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生產經營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產品;(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食用的食品;(九)使用新的食品原料從事食品生產或者從事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生產,未經安全評估的;(十)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後,食品生產經營者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第八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以及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壹萬元以上的,處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壹)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汙染的食品。;(二)生產經營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食品添加劑或者標簽、說明書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三)食品生產者采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的;(4)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第八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直至吊銷許可證:(壹)未對購進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食品相關產品進行檢驗的;(二)未建立並遵守檢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的;(三)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的;(四)未按規定要求儲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的;采購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件的;(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的;(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進口食品的工作。第八十八條事故發生單位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事故發生後不處理或者不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銷毀相關證據的,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並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第八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罰:(壹)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的;(二)進口無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或者未經安全評估首次進口食品添加劑新品種、食品相關產品新品種的;(三)出口商不符合本法規定出口食品的。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並遵守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