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部分知識產權(僅用於概念性認可)
壹。知識產權概述
㈠知識產權的概念和特征。壹般而言,知識產權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在科學技術、文學藝術等領域以腦力勞動為主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專有權利。廣義的知識產權包括以下客體的權利: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表演藝術家的表演、唱片和廣播節目、人類所有領域的發明、科學發現、工業設計、商標、服務標誌、商品名稱和標誌、停止不正當競爭以及工業、科學、文學和藝術領域的智力活動產生的所有權利。狹義的知識產權僅包括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姓名權和停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但不包括科學發現、發明和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權利。知識產權的特征(1)知識產權是壹種無形財產。(2)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3)知識產權具有時效性的特點。(4)知識產權具有地域性。(5)大多數知識產權的獲得都需要法律程序。例如,商標權的取得需要註冊。
②知識產權的分類
1.著作權和工業產權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或者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和人身權。著作權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慧的無形財產權,因此屬於知識產權,是知識產權的壹種。著作權自作品創作之日起產生。工業產權是指人們根據在商品生產和流通中使用的發明、顯著標誌等智力成果在壹定區域和壹定時間內享有的專有權利。根據《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的規定,工業產權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服務標誌、制造商名稱、來源標誌、原產地名稱和停止不正當競爭的權利。在中國,工業產權主要是指商標專用權和專利權。
2.創造性智力成果權和工商標誌權。知識產權是基於創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標誌的權利的統稱。
(三)知識產權的保護對象知識產權保護的對象大多是智力活動創造的成果,即所謂智力成果,如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中新產品和新方法的發明創造。
其次是版權
(1)著作權的概念著作權又稱版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文學、藝術或者科學作品依法享有的財產權和人身權。著作權財產權是基於人類智慧的無形財產權,因此屬於知識產權,是知識產權的壹種。著作權自作品創作之日起產生。
(二)著作權的取得著作權的取得,又稱著作權的產生,壹般是指著作權產生的法律事實和法律形式,具體來說就是著作權產生的原因和形式。在不同國家的版權法中,獲得版權的制度是不壹樣的。壹般來說,有兩種,壹種是自動采集系統,另壹種是登記采集系統。所謂登記取得,即著作權的取得是基於著作權人向有關著作權管理機構辦理登記手續;所謂自動取得,即著作權的取得是基於作者創作並完成作品,無需辦理上述相關登記手續。
1.獲得版權的實質性條件
(1)作品的概念著作權法所稱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中具有獨創性並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
(二)作品分類著作權法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壹)文字作品,是指以文字形式表現的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作品;
(二)口頭作品,是指即興演講、講座、法庭辯論等以口頭語言表達的作品;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可以演唱或者演奏的有詞或者無詞作品;
(四)戲劇作品,指話劇、歌劇、地方戲等舞臺表演作品;
(五)曲藝作品是指相聲、快書、大鼓、評書等以說唱為主要表演形式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過連續的動作、姿勢和表情表達思想感情的作品;
(七)雜技藝術作品,是指通過肢體動作和技法表現的雜技、魔術、馬戲等作品;
(八)美術作品,是指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形成的繪畫、書法、雕塑等具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造型美術作品;
(九)建築作品,指建築物或者構築物形式的具有美學意義的作品;
(十)攝影作品,指借助儀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質上記錄客觀物體形象的藝術作品;
(十壹)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是指拍攝於壹定介質上,由壹系列有聲音或者無聲音的畫面組成,並通過適當裝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的作品;
(十二)圖形作品,是指為建築和生產繪制的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以及反映地理現象、說明事物原理或者結構的地圖、示意圖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根據物體的形狀、結構等按照壹定比例制作的供展示、實驗或者觀察的三維作品。
2.取得著作權的程序條件《著作權法》規定,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作品,無論是否發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著作權自作品創作之日起產生。
3.不受版權法保護的物品
(1)該情形不適用於著作權法的客體(《著作權法》第五條)。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等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質的文件及其正式譯本;②時事新聞;(3)日歷、數字表、通用表和公式。著作權人行使著作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眾利益。國家依法對作品的出版和傳播進行監督和管理。
(2)從合法性和公益性角度回答了理由。
③版權的主體
1.作者和版權所有者包括:
(1)作者;
(二)其他依照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註:作者不壹定是作品的著作權人。例如,員工利用職務之便完成的作品的著作權是公司的。
2.特殊類型作品的著作權屬於合作作品,兩個以上作者共同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有,但合作作者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合作作品可以單獨使用的,作者可以享有各自部分的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委托創作的作品,受托人和委托人可以自行約定著作權的歸屬。在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法律規定著作權屬於受托人。演繹作品,是指對已有作品進行改編、翻譯、註釋、整理而產生的作品。我國《著作權法》第12條規定:“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現有作品所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的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編輯作品是指選編若幹部個人作品或其他資料而形成的作品,如選集、期刊、報刊、百科全書等。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和《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的規定,編輯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和行使應遵守以下規則:
1.編輯享有編輯作品的著作權。編輯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編輯作品如百科全書、詞典、教材、大型相冊等。由法人或非法人實體組織創作、提供資金或材料等創作條件並承擔責任的,由法人或非法人實體整體所有。2.編輯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也就是說,編輯創作作品時,如果涉及著作權作品,編輯必須征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並向其支付報酬。3.可以單獨使用的編輯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其著作權。因此,編輯作品的著作權整體上屬於編輯者,但可以獨立存在並單獨使用的作品的著作權屬於作品作者。影視作品著作權的歸屬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導演、編劇、作詞、作曲、攝影者享有署名權,著作權的其他權利由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攝制者享有。電影、電視、錄像作品中劇本、音樂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權單獨行使著作權。”按照壹般原理,影視作品的著作權屬於作者,但影視作品的作者有很多,包括導演、編劇、作詞人、作曲家、攝影師等。除了音樂、劇本或藝術作品之外,大多數作者的創作都不可避免地融入了同壹種表現形式,因此這些作者不能單獨行使其版權。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法定的分享和轉讓制度,導演、編劇、作詞、作曲等作者保留署名權,其他權利轉讓給制作人。當有可以單獨使用的作品時,實行雙層版權的分配方式。匿名作品的版權歸屬
匿名作品,即作者不詳的作品,是指作者隱去姓名的作品,包括姓名不詳或未說明真實姓名的作品。中國的著作權法像保護其他作品壹樣保護匿名作品。《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作者不明的作品,由原作品的合法持有人行使除署名權以外的著作權。作者身份確定後,由作者或繼承人行使著作權。”藝術作品版權的歸屬
關於美術作品著作權的歸屬問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美術等作品所有權的轉移不視為作品著作權的轉移,但美術作品原件的展示權由原所有權人享有。”然而,著作權中的財產權包括展覽權。藝術品原件所有權轉移後,誰應該擁有展覽權?對此,從實際出發並遵循國際慣例,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美術作品原件的展出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即公開展出權由原件所有人享有,獲得原件的人雖然不享有作品的全部著作權,但享有展出權。
⑷版權的內容
1.作品的人身權是指作者通過創作表現其個人風格的作品而獲得名譽、威望和保持作品完整性的權利。作者終身享有這壹權利,不得轉讓、剝奪或限制。作者去世後,他通常受到其繼承人或法律機構的保護。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作品的人身權包括: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開發表的權利;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並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保護作品完整性的權利意味著保護作品不受歪曲和篡改的權利。
2.作品財產權是指作者和傳播者以某種形式使用作品,從而依法獲得經濟報酬的權利。(1)使用權具體包括以下內容:1。復制權,即以印刷、臨摹、拓印、錄音、錄像、復制等方式將作品復制壹份或者多份的權利。這是作品財產權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權利。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的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3.出租權,即授權他人暫時使用電影作品、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和計算機軟件以獲得報酬的權利,但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對象除外。4.展覽權,即公開展示美術作品和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並以各種方式公開播放作品表演的權利。公開表演稱為現場表演或直接表演;以各種方式公開廣播作品的表演稱為機械表演或間接表演。例如,酒店、咖啡館等經營單位未經許可播放背景音樂可能侵犯音樂作品的機械表演權。6.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復制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美術、攝影、電影和作品的權利。7.廣播權,即以無線方式公開播放或者傳播作品,以有線或者轉播方式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類似的傳送符號、聲音和圖像的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作品的權利。8.信息網絡傳播權是指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使公眾能夠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9.攝制權,即以攝制電影或者類似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10.改編權,即改編作品並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11.翻譯權,即將作品從壹種語言轉換成另壹種語言的權利。12.匯編權是指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將作品或者作品片段匯編成新作品的權利。13.著作權人應當享有的其他作品使用權。(2)使用許可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獲得報酬的權利。使用他人作品應當與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但法定許可的除外。(三)轉讓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轉讓使用權中的壹項或者多項權利並獲得報酬的權利。(四)獲得報酬權,是指著作權人依法因使用或者轉讓作品而獲得報酬的權利。
(5)版權的行使和限制
1.行使著作權的方式:著作權人直接使用、轉讓後使用、許可後使用等。
2.版權限制
(1)著作權的保護期是指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的期限或者著作權的有效期限。在著作權保護期內,作品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當版權到期時,版權將喪失,作品將進入公共領域,不再受法律保護。作品產權的保護期是有限的,它根據版權的主體和作品的性質而變化:
(壹)作品的作者是公民,其作品財產權的保護期為作者生前加死後五十年。作者去世後,保護期從作者去世次年的65438+1開始,到第50年的65438+31截止。
(二)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的著作權(署名除外),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享有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但是,如果作品在自己創作完成後50年內沒有發表,著作權法將不再保護它們。
(三)電影、電視、錄像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65438+2月31。但是,作品創作完成後五十年內未發表的,其著作權不再保護。
(四)合作作品的發表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作者死亡後五十年,但五十年的計算起點為最後合作作者死亡時。
(5)作者不明的作品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50年的65438+2月31日。但是,壹旦作者身份確定,則適用著作權法的壹般規定。
(六)圖書出版單位的獨家出版權。根據合同,圖書出版商的獨家出版權期限不得超過65,438+00年,合同到期後可以續簽。
(七)錄音錄像作品的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五十年,截止於作品首次發表後第五十年的65438+2月31。
(8)廣播電視節目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的保護期為50年,截止於播出後第50年的65438+2月31。
(2)合理使用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了12合理使用方式:1。為個人學習、研究或欣賞而使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2.為介紹、評論某壹作品或說明某壹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發表的作品;3.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視節目或者新聞紀錄片中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4.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發表的社論、評論員文章;5.報紙、期刊、廣播電臺和電視臺刊登或播放在公開會議上發表的演講,除非作者聲明不允許它們刊登或播放;6.翻譯或者復制已經發表的少數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7.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8.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以展示或保存版本為目的復制圖書館收藏的作品;9.免費表演已發表的作品;10.對戶外公共場所設置或者展示的藝術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11.將已出版的漢語言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並在中國出版;12.用盲文出版已出版的作品。上述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和電視臺權利的限制。
(3)法定許可使用法定許可是指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特定方式有償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行為,這種使用應當尊重著作權人的其他人身利益和財產權利。有以下幾種情況:1為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的教科書(作者事先聲明不得使用);②作品經報刊社刊發後,其他報刊可轉載摘編(作者事先聲明不得使用);3.已在報紙上發表或在互聯網上傳播的作品可以在網站上轉載和摘編(作者事先聲明不允許使用);(四)錄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制為錄音制品的音樂作品制作錄音制品(作者事先聲明不得使用);5.廣播電臺、電視臺播放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廣播電臺和電視臺播放出版的錄音。
(4)強制許可強制許可是指在壹定條件下,著作權機關根據用戶的申請,授權和批準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用戶無需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但應向其支付報酬的制度。
六、鄰接權
1.相鄰權的概念是指與著作權相鄰的權利,其確切含義應為作品傳播者享有的權利。
2.鄰接權的種類和內容在我國《著作權法》中,鄰接權包括出版者、表演者、制作者、廣播電視組織的權利。
⑺版權保護
1.侵犯著作權的行為我國《著作權法》第47條和第48條分別規定了侵犯著作權的行為。其中,第四十七條規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權的行為:(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出版的。(3)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5)剽竊他人作品。(六)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拍攝或者類似拍攝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七)使用他人作品未支付報酬。(八)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音像制品,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九)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出版者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10)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場直播或公開傳播或錄制現場表演的。(11)其他侵犯著作權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行為。《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下列侵犯著作權的行為:(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以及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二)出版他人享有著作權的圖書。(三)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四)未經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五)未經許可播放或者復制廣播、電視的,著作權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保護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故意刪除或者改變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八)制作或者銷售他人署名作品。
2.侵犯版權的法律責任是民事責任。《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其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的作品發表的;(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中發表作品的;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廣播、展覽、發行、拍攝、電視、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六)使用他人作品,不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其表演的;(八)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第四十八條規定:“有下列侵權行為之壹的,應當根據情節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公開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並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給予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行政處罰:(壹)抄襲、剽竊他人作品的;(二)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復制發行其作品的;(三)出版他人享有專有著作權的圖書;(四)未經表演者許可,發表其錄音錄像制品的;(五)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六)未經許可復制發行廣播電臺、電視臺制作的廣播電視節目的;(七)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的。”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侵權情節判決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第二是刑事責任。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壹,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等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制品的;(四)制作、銷售假冒他人簽名的藝術品的。註:以上內容多指網絡資源,版權基本依據新修訂的著作權法。有缺點也有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