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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法中債權人和債務人的權利和義務

法律主體性:

(壹)出租人的權利,出租人有權按期收取租金,有權監督承租人合理使用房屋,並有權按規定收回房屋。(2)出租人的義務,1,支付義務,出租人承擔按照合同約定將房屋提供給承租人使用的義務,保證承租人合法使用房屋的義務,保證承租人居住安全並對出租房屋進行正常維修的義務,尊重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義務。2.出租人的附隨義務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的合同義務,主要包括告知義務、配合義務、註意義務和保護義務。債務人違反附隨義務,給債權人和與其有特定關系的第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根據租賃合同的特點,出租人對承租人的附隨義務主要有:對承租人的同居人的保護義務。對此,以下文章將做出具體分析。3.瑕疵擔保義務,包括權利的瑕疵擔保和物的瑕疵擔保。在前者中,擔保權沒有缺點和缺陷,沒有人會向債權人提出債權;後者保證標的物在價值、效率或者質量上沒有瑕疵。鑒於物的瑕疵擔保在審理過程中容易被認定,我們僅對權利瑕疵擔保進行簡要分析。在《民法典》中,所有有償合同的債務人對其提供的付款享有完整的擔保權,任何第三方都不會向債權人主張任何權利。債務人違反這壹保證義務,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是權利瑕疵保證責任。我國《民法典》在“買賣合同”壹章中明確規定了出賣人的瑕疵擔保義務。《民法典》第六百壹十二條規定:“出賣人有義務保證第三人不能就交付的標的物向買受人主張任何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六百壹十四條規定:“買受人有確切證據證明第三人可以就標的物主張權利的,可以暫緩支付相應的價款,但出賣人提供適當擔保的除外。”這兩條規定了出賣人對權利瑕疵的擔保義務。《民法典》關於權利瑕疵擔保的上述規定原則上適用於所有有償合同。因為所有有償合同都存在對價關系,根據公平原則,債權人取得債務人的無瑕疵履行是合理的。按照學界的觀點,買賣合同是典型的雙務有償合同,因此買賣合同的許多條款原則上也適用於其他有償合同。在沒有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之間沒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其他有償合同糾紛可以按照買賣合同的原則處理。《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條規定:“因第三人主張權利致使承租人無法使用租賃物或者無法受益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第三人主張權利的,承租人應當及時通知出租人。”可見,與買賣合同相比,出租人的權利瑕疵責任在法律要件上有其特殊之處,即應符合以下條件:租賃合同成立時權利瑕疵已經存在,至於原因,則無關緊要。第三人的權利發生在租賃合同成立後的,承租人的權利對第三人發生效力,承租人仍須以租賃物作為收入。因此,不存在權利瑕疵問題。權利瑕疵在合同成立後並未消除。出租人事後消除瑕疵的,權利瑕疵經更正後將不復存在。事後消除權利瑕疵的方式主要有兩種:壹是由出租人消除;第二,由於法律規定,如果出租人已經取得了標的物的權利。第三人在標的物上的權利是法定權利。承租人在合同成立時必須對標的物的瑕疵不知情,這種不知情不存在主觀過錯。承租人在合同成立時明知標的物存在權利瑕疵仍訂立合同的,是其自願接受並承擔標的物的權利瑕疵,故出租人不應承擔責任。第三方必須向承租人主張權利。第三人主張權利,妨礙了承租人對租賃物的使用和收益,進而產生權利瑕疵擔保問題。如果第三人不向承租人主張權利,盡管租賃物中存在第三人的權利,但不承擔權利瑕疵擔保責任。從審判實踐來看,房屋租賃合同的權利瑕疵主要出現在以下幾種情形:(1)標的物的所有權屬於第三人或者其壹部分;(2)房屋上為第三人設定了其他權利,如房屋上設定的抵押權,承租人不能完全行使權利。在上述情況下,如果第三人行使這些權利,承租人的權利將受到阻礙。出租人應當承擔違反瑕疵擔保責任的民事責任。(1)《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條規定:因不可歸責於承租人的事由導致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的,承租人可以請求減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賃物部分或者全部毀損、滅失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也就是說,如果租賃房屋存在缺陷(包括物上和權利上的缺陷),使承租人無法使用,或利益受到重大影響,或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無法實現使用效益,或租賃房屋受到損壞,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2)《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壹條規定,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者健康的,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即使明知租賃物質量不合格,也可以隨時解除合同。這壹規定僅限於財產的缺陷,並且僅限於財產的缺陷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的程度。如果租賃房屋的缺陷不會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健康,並且承租人在訂立合同時知道該缺陷,承租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3)《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壹條規定: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造成租賃物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損失。承租人違反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房屋,或者不取決於租賃房屋的性質。(4)《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條規定: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拖延支付租金,經出租人催告後仍未在期限內支付租金。(5)《民法典》第七百壹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房屋轉租給第三方的。如果想要提前解除合同,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根據我國法律,解除合同有兩種方式。壹種方式是協議解除合同,即雙方已就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達成協議;二是法定解除,即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即使合同尚未到期,壹方也可以請求提前解除合同。(1)出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的情形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關系。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壹的,出租人可以提出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承租人擅自轉租、轉讓、出借租賃房屋的;2.承租人利用租賃房屋進行違法活動,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3.承租人在壹定期限內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支付租金;4.承租人違反合同約定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5.房屋或附屬設備嚴重損壞,承租人拒絕維修或賠償的;6.出租人確因家庭人口增加等不可預見的原因需要收回房屋自住,或者出租房屋嚴重損壞,有傾倒危險需要重建,且確有房管部門的。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出租人解除合同,應當適當補償承租人因搬出而遭受的經濟損失,如果承租人壹時找不到房子,雙方可以協商騰出承租人所租房屋的壹部分,而不是強迫承租人騰出房屋搬家。在重建的情況下,當重建的房屋仍然出租時,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2)承租人可以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租人也可以因下列情形提前解除房屋租賃合同:1。當承租人已經建造或購買了壹套住房,並且不需要繼續租用另壹套住房時;2.承租人家庭遷出租賃房屋所在城市的;3.如果出租房屋有傾倒的危險,出租人拒絕修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條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受他人財產或者為他人債務提供擔保,影響債權實現,債務人的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情況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條* * *債權人可以拒絕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但提前履行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債權人因債務人提前履行債務而支出的費用由債務人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