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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認知錯誤

刑法上的認識錯誤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法律性質和相關事實的主觀誤解。壹般來說,刑法中的認知錯誤可分為兩類:法律認知錯誤和事實認知錯誤。法律認知錯誤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在法律上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或者應當受到何種刑罰的錯誤認識。

刑法中的認知錯誤可分為兩類:法律認知錯誤和事實認知錯誤。

法律誤解

所謂法律誤解,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的法律性質有不正確的認識。行為的違法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之壹。具體來說,有以下幾種情況:

1,壹種行為在刑法中不認為是犯罪,但行為人因誤解法律而認為是犯罪。

2.行為人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實際上是刑法所禁止的犯罪行為。

3.行為人對自己的犯罪行為在犯罪性質和刑罰輕重方面有不正確的認識。

事實上,對錯誤的理解

所謂事實誤解,是指行為人在行為時對事實的不正確理解。行為人對犯罪對象和犯罪客觀事實的認識是犯罪構成的重要內容。具體而言,這包括以下內容:

1,行為人對目標的錯誤認識,即行為人對其行為所指向的事物的性質和類型的錯誤認識。這個問題很復雜。如果行為人不知道自己行為的社會危害性,例如誤殺人,應根據實際情況構成過失犯罪或意外事故;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對象的認識有錯誤,但對犯罪對象的認識沒有錯誤,例如他錯誤地殺了人,則不會對形式責任產生任何影響;如果行為人對犯罪對象的類型有認識錯誤,將按照行為人主觀上知道的對象類型定罪。

2、行為人對犯罪手段的錯誤認識,即行為人對其所選擇的犯罪手段的性質的錯誤認識。這種情況不影響該罪的成立。但由於死亡結果沒有發生,行為人只承擔犯罪未遂的刑事責任。

3、行為人對因果關系的錯誤認識,即行為人對其行為與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實際發展有錯誤認識,仍然按照主客觀相壹致的原則對待行為人。

4.行為錯誤。這意味著當行為人實施某種危害行為時,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結果並非行為人所預期的,行為人壹般仍需承擔未遂的刑事責任。嚴格地說,行為錯誤不屬於認知錯誤,但由於它與認知錯誤在概念上有許多相似之處,我們壹起研究它。

擴展數據:

對事實誤解的幾種形式

1,對因果關系的錯誤理解

行為人對其行為與結果之間因果關系的實際發展有錯誤的認識。行為人錯誤地認為自己的行為達到了預期的犯罪結果,但這種結果並未實際發生;行為人追求結果的事實是由其他原因造成的,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是自己的行為造成的;

行為人的行為沒有朝著預期的方向發展並以預期的目的而停止,而是超出行為人預見和追求的目標的結果;行為人實施了兩個行為,傷害結果是其中壹個行為造成的,但行為人錯誤地認為是另壹個行為造成的。

2.對對象的錯誤理解。

行為人有意侵犯壹個客體,但實際侵犯了另壹個客體。

3.對對象的錯誤理解

錯誤地將對象A視為對象B,兩者體現了相同的社會關系;錯誤地將對象A視為對象B,但它們之間的社會關系是不同的;錯誤地將犯罪客體侵害為非犯罪客體;錯誤地將非犯罪客體作為犯罪客體進行侵害。

4.對抗錯誤(或行為偏差)

演員誤解了他行為的本質。行為人沒有實施故意犯罪的故意,因此不應認定為故意犯罪,而應根據實際情況認定為過失犯罪或意外事故。

5.對手段和工具的錯誤理解。

包括三種形式。行為人因無知或迷信而使用了在任何情況下都不會導致有害結果的方法;行為人打算采用的犯罪手段可能產生有害的社會結果,但由於他的誤解,他使用了不能導致有害結果的手段;行為人沒有危害社會的故意,但損害結果是因誤解工具或拿錯物品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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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條對任何人犯罪,適用法律壹律平等。任何人都不允許有超越法律的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