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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省公路管理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路政管理,保護公路路產不受侵犯和破壞,保障公路暢通和完好,發展公路事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的路政管理以及國道、省道、縣道和鄉道。

高等級公路的路政管理按照《雲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執行。《雲南省高等級公路管理條例》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條例執行。

專用公路的路政管理參照本條例執行。第三條路政管理實行統壹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路政工作的領導。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路政管理工作;省及其設在地(市)、縣的路政管理機構負責轄區內國道、省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各地(州、市)、縣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縣道、鄉道的路政管理工作。

各級土地、公安、工商、建設規劃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路政管理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在愛路護路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有功人員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四條公路產品是指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設施。公路是指經交通部門驗收合格後可以行使汽車的城市之間、城鄉之間和農村之間的公路道路。公路包括路基、路面、橋梁、涵洞和隧道。公路用地是指距公路兩側溝渠(或截水溝)不少於壹米的土地。公路設施是指排水設備、防護結構、交叉路口、界樁、裏程碑、樁號、安全設施、通信設施、檢測監控設施、養護設施、服務設施、渡口碼頭、花草樹木和專用房屋。第二章路政管理機構職責第五條各級路政管理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宣傳路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保護路產,實施路政巡查,依法制止和查處各種非法使用、侵占和破壞路產的行為;

(三)依法控制公路兩側紅線和取締違法建築;

保持公路標誌、標線的完整;

維護公路養護和施工的正常秩序;檢查督促公路養護單位正常養護,及時清除路障、搶險搶修道路,確保道路暢通安全,並做好行道樹的培育和修剪工作,以免影響交通和周邊工農業設施的安全使用;

(六)對公路沿線群眾進行愛路、護路和安全教育;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第六條路政管理機構的路政人員執行公務時,應當秉公執法,熱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著裝,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路政管理證件,佩戴“中國路政”徽章。使用特殊的停車標誌或指揮旗(燈)。

路政管理機構可以聘請兼職路政員和誌願路政員協助道路管理工作。第七條路政稽查車輛必須配備“中國路政”標誌和標誌燈。第三章路產管理第八條公路及其附屬設施用地由公路管理機構會同土地管理部門進行勘測登記,繪制圖件,編目歸檔,埋設界樁,並報縣級人民政府備案。

用於道路、庭院、苗圃、菜地、酒店等。,歷史上形成並長期使用,土地征用手續尚未完成,但相關費用已無法支付。

新建、改建、擴建公路項目驗收時,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向公路管理機構移交有關公路生產資料。新建或改建後廢棄路段的土地改作他用的,應當到土地管理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第九條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路產上從事下列行為:

(壹)設置電桿、變壓器、窩棚、攤點、維修站、洗車站、供水站等設施;

(二)傾倒廢土、堆放垃圾或者其他非公路養護施工材料;

(三)利用公路橋涵引水灌溉、排汙、取土造坯、堵塞邊溝、盲溝、截水溝、築壩蓄水;

(四)在公路橋梁、隧道內鋪設輸送易燃、易爆、有毒氣體和液體的管道;

(五)移動、塗改、損壞、拆除和占用公路設施;

(六)有滴、灑、漏、拖零件的車輛在高等級、次高等級公路上行駛的;

(七)進行市場交易和脫粒晾曬谷物;

(八)其他危害公路生產的行為。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大中型公路橋梁、渡口上下遊各200米範圍內,小型橋梁上下遊各50米範圍內,以及公路隧道中心線周圍100米範圍內開挖砂石、修築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引水、燒荒、爆破、砍伐林木、采礦和取土。

其他營運、渡輪及隧道安全。

未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高速公路上設置站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