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作業的安全規定?
1.1提升操作
使用橋式起重機、門式起重機、塔式起重機、汽車起重機和電梯等起重設備進行作業。
1.2吊具和索具
起重設備的輔助裝置,如鋼絲繩、滑輪、索環、平衡器、銷、吊孔、輪胎和吊鉤等。
1.3起重設備的標準負載能力
制造商標明的最大起重能力與吊臂的長度和半徑有關。
1.4提升重量
在貨物起重中,起重臂頂部懸掛的貨物和所有起重設備的最大總重量。
1.5工作半徑
吊貨中心垂直線與吊臂旋轉中心之間的距離。
1.6°動臂角度
水平直線與穿過吊臂鉸鏈銷的滑輪中心軸上部之間的角度。
1.7腿
壹種可延伸的固定臂,用於增加起重設備的穩定性或負載能力。
2起重作業的分類
根據起吊重物的質量,起重作業分為三個等級:
a)壹次吊裝作業中吊裝的重物質量大於100噸;;
b)二次提升作業中提升重物的質量大於等於40噸且小於等於100噸;;
c)三級提升作業中提升重物的質量小於40噸。
3吊裝作業安全管理要求
3.1起重機械和工具應按照國家標準進行日常檢驗、月度檢驗和年度檢驗。對檢查中發現的起重機械和工具進行檢修,並保存檢修檔案。
3.2起重作業人員(起重指揮人員、電纜操作人員和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持有有效的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方可從事起重作業指揮和操作。
3.3吊裝作業負責人應制定吊裝作業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應急救援預案,經設備(屬地)部廠(部)長批準後實施。該計劃至少應包括以下內容:
起重機的類型和制造商;
吊桿的長度;
c)吊臂的角度;
操作半徑範圍;
e)貨物的重量;
f)貨物的規格、尺寸和重心;
g)提升的支撐(固定)點;
h)提升過程中的各種障礙;
I)起重所需的起重機和索具類型。
3.4三級以上吊裝作業應編制吊裝作業計劃。吊裝物質量雖小於40t,但形狀復雜、剛度小、長徑比大、精度高、造價高,在特殊工況下,應編制吊裝作業方案並經批準。
3.5使用兩臺或兩臺以上的起重機起吊同壹重物時,起吊和運行應同步進行;每臺起重機承受的載荷不得超過其額定起重能力的80%。
4吊裝作業前的安全檢查
4.1運行主管部門應確認從事指揮和運行的人員的資格。
4.2應討論相關安全事宜並確認安全措施的實施。
4.3起重作業單位負責人應對起重機械和吊索進行安全檢查和確認,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
4.4起重作業單位使用汽車起重機械時,必須確認安裝了汽車防火罩。
4.5設備管理部門應檢查吊裝區域的安全狀況(包括吊裝區域的劃定、標識和障礙物)。在警示區域設置警示線,在吊裝現場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並派專人監護。非操作人員不得入內。
4.6吊裝單位負責人應核實施工現場的天氣情況。室外作業遇到大雪、暴雨、大霧和6級以上大風時,不宜安排吊裝作業。
4.7將起重機駛入某壹區域時,應首先估計地面和地下土壤的情況,以確保起重機的穩定性,並且不會損壞地下設施或傷害人員。
4.8嚴禁利用管道、管架、電桿、機電設備作為吊裝錨點。未經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審核核算,建築物、構築物不得作為錨點。
4.9確保起重機吊鉤的安全螺栓和安全舌處於良好狀態並正確使用。
4.10保證起重機的水平度,其傾斜度不得超過1%;確保提升纜繩始終垂直;將貨物放在吊桿正下方。
4.11液壓支撐板的尺寸至少應為液壓支架橫截面積的三倍。
4.12載荷表必須粘貼在起重機的駕駛室內。負載表必須與使用的特定起重機壹致。起重機手冊必須隨時可用,並且必須完整可讀。
5吊裝作業中的安全措施
5.1吊裝現場應設置安全警示標誌並設專人監護,非作業人員禁止進入。安全警告標誌應符合《安全標誌及其使用指南》(GB2894)的規定。
5.2起重作業不應在輸電線路附近進行。確需在輸電線路附近作業時,起重機械的安全距離應大於起重機械的倒塌半徑,並符合《電力工業安全工作規範》(DL409)的要求;如果不能滿足,應在切斷電源後進行操作。如果吊裝場所有含有危險物質的設備和管道,應制定詳細的吊裝方案,並對設備和管道采取有效的保護措施。如有必要,停止車輛,清空材料,並在更換後進行提升操作。
5.3當有大雪、暴雨、大霧和6級以上大風時,不應進行室外作業。
5.4作業前,作業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吊具、索具和安全裝置進行檢查,確保其處於良好狀態。
5.5吊裝應按照規定的載荷進行,吊索和索具應經過計算後選擇和使用,不得超載。
7.5.6管道、管架、電桿和機電設備不得用作吊裝錨點。未經土建專業審核核算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作為錨點。
5.7吊裝前,先試吊。試吊期間,檢查所有機器、工具和地錨的應力。如果發現問題,將吊起的物體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後,再次嘗試吊裝,確認正常後正式吊裝。
5.8指揮人員應佩戴明顯標誌,並按照《起重指揮信號》(GB5082)中規定的聯絡信號進行指揮。
5.9起重機械操作人員應遵守下列規定:
a、根據指揮員發出的指揮信號;任何人發出的緊急停止信號都應立即執行;如果吊裝過程中出現故障,應立即向指揮人員報告。沒有命令,任何人不得離開崗位。
b、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應檢查制動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試吊後,再吊起;
c、使用兩臺或兩臺以上的起重機械起吊同壹重物時應同步進行,且每臺起重機械所承受的載荷不應超過其額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時,吊物不應自由下落(滑動);帶極限位置限制器的制動器;
(1)無法看清場地、懸掛物、指揮信號不明;
(2)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有人,吊物或漂浮物上有人;
(3)重物未綁牢、系牢、吊掛不平衡,繩索打結,繩索不均勻,重物被斜拉,有棱角的吊物與鋼絲繩之間無墊片;
(4)重量不明,與其他重量相連,埋在地下,與其他物體凍結在壹起;
7.5.10公司人員應遵守以下規定:
a、服從指揮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b、不應使用吊鉤直接纏繞重物和混合使用不同種類或規格的索具;
c、吊物綁紮應牢固,吊點與吊物的重心應在同壹垂直線上;提升物體時檢查連接點是否牢固可靠;吊運零散零件時,應使用專用吊籃、水桶等用具,吊籃、水桶不能裝滿;
d、起吊重物就位時,應與被吊物體保持安全距離,用拉伸器或撐桿、吊鉤協助其就位;
e、在起吊重物就位前,起吊索具不應解開。
f、物品(10)不應與領班相關聯地被提起,領班應相應地處理它。
5.11如果操作員因任何原因與指揮官失去聯系,操作員應立即停止所有操作,直到聯系恢復。最好通過以下方式聯系:可視聯絡、有線電話、無線對講機(無線對講機的波段應不同於其他任何波段)等。
5.12確保貨物裝卸過程中工作區域和起重機活動區域無無關人員。當起重機裝卸卡車時,您還應該確保汽車和駕駛室內沒有人。
5.13在貨物提升的調整、提升和下降過程中或在起重機移動(旋轉)過程中,應鳴響喇叭進行警告。
5.14在整個操作過程中,貨物的擺動可由導向繩和牽引器控制,禁止將導向繩纏繞在身體的任何部位。
5.15註意檢查吊裝區域是否靠近易燃易爆物品,在防爆危險區域作業時取得相應的安全生產許可證。
5.16起吊重物就位前,嚴禁解開起吊索具。
a)確保沒有負載懸掛。
b)在所有手動操作的繩索卷筒上設置安全制動爪。
c)如果起重機無人看管,鎖定所有制動器和鎖。
d)離開駕駛室前關閉起重機。
6.操作員應遵守的規則
6.1根據指揮員發出的命令信號進行操作。緊急停止信號,不管是誰發出的,都應該立即執行。
6.2公司人員應服從指揮員的指揮,並及時報告險情。
6.3起重臂吊鉤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面有人或有漂浮物時,不得進行起重作業。
6.4禁止起吊超載或質量不明的重物和掩埋物品;不要捆綁或提升與其他重物相連、埋在地下或與其他物體凍結在壹起的質量未知的重物。
6.5制動器和安全裝置失靈、吊鉤鎖定裝置損壞、鋼絲繩損壞達到報廢標準時,禁止起吊。
6.6吊裝應根據規定的載荷進行,吊索和索具應經過計算後選擇和使用。嚴禁超負荷運行。當吊起的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起重能力時,檢查制動器,然後在低高度、短行程的試吊後平穩起吊。
6.7重物未綁牢、系緊和懸掛,可能因懸掛不平衡而滑動,或重物斜掛物與鋼絲繩之間無襯墊時不允許起吊。
6.8吊鉤不允許直接纏繞重物,不同種類或規格的索具不允許壹起使用。
6.9吊物應捆綁牢固,吊點和吊物的中心應在同壹垂直線上。
6.10當無法看清現場、被吊物和指揮信號時,不得起吊。
6.11起重機械及其吊臂、吊具、附件、鋼絲繩、纜風繩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壓輸電線路。在輸電線路附近工作時,應根據規定保持足夠的安全距離。如果不能滿足,應在切斷電源後進行提升操作。
在電網附近進行起重作業和移動起重機時,應保持的最小距離如下:
6.12停工休息期間,吊物、吊籠、吊索、吊索不得懸空。
6.13起重機械工作期間,未對起重機械進行檢查和維護保養;在負載情況下,升降變幅機構的制動器不得調整。
6.14在下方起吊物體時,嚴禁自由墜落(滑倒);不要使用極限位置限制器停止。
6.15在管道附近作業時,貨物的任何部分在移動過程中與管道邊緣的距離不得小於2m。
6.16用異型起重機械(如履帶式起重機、輪胎式起重機、橋式起重機等)吊裝時。),除符合本標準外,還應遵守成型起重機械的操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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