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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救助的救助報酬

(壹)獎勵援助的概念

救援成功後救援者有權獲得的獎勵是救援獎勵。

請求救助報酬的前提條件是海上救助已經實施並且救助取得成效。“沒有效果,就沒有回報”是海上救助的基本原則。所謂救助有果,是指被救助財產的全部或部分價值得以保全,並通過救助行動返還被救助方。“無效果、無報酬”原則的意義在於鼓勵救助人盡力救助海上遇險船舶或其他財產,體現了海上救助的精神實質。

但近年來,由於對環境保護的日益重視,人們提出了“特別補償”的概念。根據海商法,對有造成環境汙染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船載貨物的救助,可以根據情況以救助費用以外的特別方式予以補償。特別補償的支付不以救援的成就為基礎。只要有環境損害危險的船舶或船載貨物得到救助,它就有權獲得救助。但是,無論如何,特別補償只有在超過救助人可以獲得的救助報酬時才能支付,支付金額為特別補償與救助報酬的差額。

(2)確定援助報酬時應考慮的因素。

1.船舶和其他財產的殘值;

2.救助方在防止或者減少環境汙染損害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3.救助方的效力;

4.危險的性質和程度;

5.救助方在救助船舶、其他財產和人命方面的技能和努力;

6.救助方發生的時間、費用和損失;

7.救助方或救助設備承擔的責任風險和其他風險;

8.救助方及時提供救助服務;

9.用於救援行動的船只和其他設備的可用性和使用情況;

10.救援設備的備用狀態、效率和價值。

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救助報酬不得超過船舶和其他財產獲救後的估計價值或者實際出售的收入,扣除有關稅款、海關、檢疫、檢驗費用以及卸貨、儲存、估價和出售等費用。

(三)減少或者取消救助獎勵。

因救助方的過錯致使救助作業變得必要或者更加困難,或者救助方有欺詐等不誠信行為的,應當取消或者減少向救助方支付的救助款項。

(四)救助獎勵的承諾和分配。

1.救援懸賞承諾。救助報酬由被救助的船舶和其他財產的所有人按照船舶和其他財產各自的救助價值的比例承擔。雙方之間沒有共同責任。

2.發放援助獎勵。參加同壹救助作業的救助方的救助報酬,由各方根據法律規定的確定救助報酬應當考慮的各種因素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經各方同意,可以提交受理爭議的法院判決或提交仲裁機構裁決。

在救助作業中救助人命的救助人不得向被救助人索取報酬,但有權從救助船舶或者其他財產、防止或者減少環境汙染損害的救助人獲得的救助款項中獲得合理份額。

(五)救助資金的擔保和墊付

1.救助資金保障。救助作業結束後,被救助方應當按照救助方的要求對救助款項提供滿意的擔保。

在貨船被救助的情況下,船舶和貨物都屬於被救助對象。由於貨物在船東的直接控制之下,獲救船舶的船東應在返還獲救貨物之前盡力使船東對其應承擔的救助款項提供滿意的擔保。未經救助方同意,在救助作業完成後,在按照救助方的要求提供令人滿意的擔保之前,不得將被救助財產移離其最初到達的港口或地點。

2.提前支付救濟金。受理救助款項請求的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在合理的條件下,裁定或者裁決被救助方向救助方先行支付適當金額。被救助方先行支付後,應相應扣減其應提供的擔保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