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法律規定
《勞動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並具備以下條款:
勞動合同的期限;
(2)工作內容;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四、勞動報酬。
⑤勞動紀律;
(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
(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規定,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壹)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與《勞動法》相關規定相比,《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發生了較大變化:
首先,增加了壹些必要條款。
增加了用人單位的名稱和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和地址、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等條款。
原因是這些內容是勞動關系雙方的基本信息,應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規定。增加了工作場所條款。原因是在實踐中,勞動者的工作地點可能與用人單位的住所不同,因此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有必要明確。
增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期限。
原因是在法律標準的基礎上進壹步明確了勞動者的具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安排。增加了社會保險條款。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無論他們是否同意以及如何同意,都應依法參加社會保險並繳納社會保險費。
增加必要的社會保險條款。
原因是為了加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社會保險權利和義務意識。增加了關於職業危害保護的條款。《職業病防治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向勞動者如實告知勞動者在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並在勞動合同中載明,不得隱瞞和欺騙。為做好與《職業病防治法》上述規定的銜接,促進該規定的實施,在《勞動合同法》中增加了必要的職業病危害防護條款。
二是取消壹些必要條款。
勞動紀律條款被取消。理由是勞動紀律屬於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勞動合同法》第四條已經規定了用人單位制定和修改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程序,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無需在勞動合同中另行約定。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被取消。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規避勞動合同期限約束而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取消了勞動法中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明確了解除勞動合同是壹種法律行為,只有符合法定情形才能解除勞動合同。
取消了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條款。原因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濫用違約責任條款,《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只能在法定約定的培訓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條款中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
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如上。勞動者要想簽訂相關合同,壹定要註意仔細了解合同的具體條款,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如果您有任何其他法律問題需要咨詢,您可以聯系我們平臺的律師,他們將為您提供優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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