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凍結的股票如何強制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市關於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以下簡稱《實施規定》)第五十二條和《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幹問題的決定》,被執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貨幣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凍結其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法人中的股權或者投資權。
經合議後,由合議庭裁定,送達被執行人,並向有關企業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股東名冊或記載股權的其他文件上辦理凍結登記。
第二,法院能否強制執行股票賬戶?
人民法院在執法時,有權凍結個人的銀行存款、股票和資金。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票、基金份額等財產。從相關單位。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扣押、凍結、轉移或者變價。
人民法院查詢、查封、凍結、轉讓或者變價的財產,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查封、凍結、轉移或者變更財產價格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有關單位必須辦理。
3.最高人民法院如何規定凍結股份?
股份凍結是指人民法院采取的限制股份持有人退股或者轉讓自己股份的強制措施。
這壹措施的主要目的是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損失。
上市公司內部利益受損。
在這個股票凍結的過程中,股票持有人的股東地位並沒有被否定。
股票持有人還享有股份返還權和其他權益。
股權凍結後股東的權利股東基於出資所享有的股權是壹個集合了各種權利的權利束。
它由自利權和* * *利益權組成。
所謂自益權,就是股東專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投資收益權、剩余財產分配權和新股認購權。
* * *用益權是指股東為了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而行使的權利,主要包括提案權和表決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2008年調整)》第壹條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被執行人的動產、不動產和其他財產權利,應當作出裁定,送達被執行人和申請執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凍結措施需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協助的,人民法院應當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裁定書副本壹並發送協助執行人。
查封、扣押、凍結的裁定和協助執行通知書送達時發生法律效力。
延伸資料:股權凍結主要是(收取股息或紅利)和處置股權(股權轉讓或股權質押),防止股權收益的不當損失,達到財產保全的目的。
但是股權凍結並沒有否定股東資格。
沒有必要限制股東受益權的行使。
股東通常可以基於其股東身份行使其受益權。
可見,在法院凍結期間,股東仍然可以行使受益權(股東大會召集權、表決權、參與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知情權、股東代表權等。);
另外,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不屬於凍結範疇,股東在股權被凍結的情況下,仍然可以嘗試自益權中的新股認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