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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t& lt《中華人民共和國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9月4日NPC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壹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五十號於9月4日公布,自10月4日起施行)。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未成年人在德、智、體等方面全面發展,把未成年人培養成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事業接班人,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

第三條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理想、道德、文化、紀律和法制教育,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國際主義和* * *生產主義教育,倡導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勞動、熱愛科學、熱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反對資本主義、封建主義和其他腐朽思想的侵蝕。

第四條未成年人保護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壹)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

(4)教育與保護相結合。

第五條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保護未成年人是國家機關、武裝力量、政黨、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未成年人監護人和其他成年公民的共同責任。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或者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第六條中央和地方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采取組織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做好未成年人保護工作。

* * *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會、青年聯合會、學生聯合會、少先隊等有關社會組織應當協助各級人民政府保護未成年人,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未成年人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家庭保護

第八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對未成年人履行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不得歧視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殘疾未成年人;禁止溺死或遺棄嬰兒。

第九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必須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不得使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輟學。

第十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用健康的思想、行為和適當的方法教育未成年人,引導未成年人從事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煙、飲酒、流浪、賭博、吸毒、賣淫。

第十壹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允許或者強迫未成年人結婚,不得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第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壹,經教育拒不改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依照《民法通則》第十六條的規定,應當另行確定監護人。

第三章學校保護

第十三條學校應當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對未成年學生進行德育、智育、體育、美育、勞動教育、社會生活指導和青春期教育。

學校要關心愛護學生;對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要耐心教育和幫助,壹視同仁。

第十四條學校應當尊重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隨意開除未成年學生。

第十五條學校、幼兒園教職員工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第十六條學校不得允許未成年學生在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內從事危害人身安全和健康的活動。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擾亂教學秩序,不得侵占、破壞校舍、房屋和設備。

第十七條學校、幼兒園安排未成年學生、兒童參加集會、文化娛樂、社會實踐等集體活動,應當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防止人身安全事故發生。

第十八條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被送入工讀學校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應當接受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勞動技術教育和職業教育。

工讀學校的工作人員應當關心、愛護和尊重學生,不得歧視和排斥學生。

第十九條幼兒園應當做好保育和教育工作,促進幼兒在體、智、德等方面的和諧發展。

第四章社會保護

第二十條國家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其他組織和公民開展多種形式的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

第二十壹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條件,建立和完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的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二條博物館、紀念館、科技館、文化館、影劇院、體育場(館)、動物園、公園等場所應當對中小學生優惠開放。

第二十三條營業性歌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有關主管部門和經營者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進入。

第二十四條國家鼓勵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文學藝術單位、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和其他公民創作或者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國家支持出版專門面向未成年人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和其他出版物。

第二十五條嚴禁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暴力、兇殺、恐怖等毒害未成年人的圖書、報刊、音像制品。

第二十六條兒童食品、玩具、用具和遊樂設施不得有害於兒童的安全和健康。

第二十七條任何人不得在中小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室、宿舍、活動室等未成年人集中活動的室內場所吸煙。

第二十八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任何組織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用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工作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超重、有毒有害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第二十九條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由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交由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撫養;暫時無法查找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撫養。

第三十條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泄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

第三十壹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隱匿、銷毀未成年人的信件;沒有法定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除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為追查犯罪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檢查或者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代為開拆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開拆。

第三十二條衛生部門和學校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必要的衛生保健條件並做好疾病預防工作。

第三十三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積極發展兒童保育事業,努力辦好托兒所、幼兒園,鼓勵和支持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設立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提倡和支持建立家庭托兒所。

第三十四條衛生部門應當實行兒童預防接種證制度,積極防治兒童常見病、多發病,加強對傳染病防治的監督管理和對托幼機構衛生保健工作的專業指導。

第三十五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培養和培訓幼兒園、托兒所教師,加強對他們的政治、思想和業務教育。

第三十六條國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不受侵犯。

對於有特殊才能或成績突出的未成年人,國家、社會、家庭和學校應為其健康發展創造有利條件。

第三十七條未成年人完成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不再升學的,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團體、企業事業組織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為其提供職業技術培訓,並為其創造就業條件。

第五章司法保護

第三十八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應當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則,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十九條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四十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應當照顧未成年人的身心特點,可以根據需要設立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辦理。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未成年犯管教所應當尊重犯罪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保護其合法權益。

第四十壹條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對審前羈押的未成年人應當與在押的成年人分開關押。

經人民法院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應當與已服刑的成年人分開關押和管理。

第四十二條十四周歲以上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壹般不公開審理。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在判決之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和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或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信息。

第四十三條家庭、學校和其他有關單位應當配合未成年犯管教所等所在單位,做好未成年犯的教育和挽救工作。

第四十四條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免予刑事處罰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緩刑的未成年人,刑滿釋放或者刑滿釋放後,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受歧視。

第四十五條人民法院審理繼承案件,應當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的繼承權。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離婚雙方對撫養未成年子女發生爭議,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根據保護子女權益的原則和雙方的具體情況作出判決。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未成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請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十七條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造成未成年人財產損失或者其他損失、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或者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學校、幼兒園、托兒所的教職員工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體罰或者變相體罰,情節嚴重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條營業性歌舞廳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允許未成年人進入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並處罰款。

第五十壹條向未成年人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傳播淫穢的圖書、報紙、期刊、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依法從重處罰。

第五十二條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虐待未成年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司法工作人員違反監管法規,虐待被監管未成年人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九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負有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溺嬰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明知校舍有倒塌的危險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校舍倒塌和人員傷亡的,依照刑法第壹百八十七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應當依法從重處罰。

引誘、教唆、強迫未成年人吸食、註射毒品或者賣淫的,依法嚴懲。

第五十四條當事人對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先向上壹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有關法律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或者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可以根據本法制定有關規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制定實施辦法。

第五十六條本法自0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