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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鑒定機構登記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公安機關鑒定機構資質登記管理,適應打擊犯罪、保護人民、維護社會安全穩定和司法公正的需要,根據《NPC司法鑒定管理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安機關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公安機關鑒定機構(以下簡稱鑒定機構)是指公安機關及其所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醫院和專業技術協會依法設立的開展鑒定工作的組織。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鑒定,是指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及其鑒定人員為解決案件(事件)中的專門性問題,運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理論和成果,依法對有關人員、屍體、生物檢材、痕跡、物品進行檢驗並出具鑒定意見的科學實證活動。第四條認證機構的註冊管理應當遵循嚴格、公平、及時的原則,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確保註冊管理的規範、有序和高效。第二章登記管理第五條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應當設立或者指定統壹的登記管理部門,負責鑒定機構資格的審查、登記、續展、變更、註銷、復議、名冊編制和公告以及監督管理和處罰。第六條公安部登記管理部門負責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及所屬科研機構、高等院校、專業技術協會鑒定機構的登記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註冊管理部門負責市、縣級公安機關以及省級公安機關所屬高校、醫院、專業技術協會鑒定機構的註冊管理。第七條登記管理部門不得向評估資格和評估機構登記申請人收取任何登記管理費。

登記管理部門的相關業務經費列入公安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的年度預算。第三章資質登記第八條評估機構經登記管理部門核準登記,取得《評估機構資質證書》後,方可開展評估業務。

《鑒定機構資格證書》由公安部統壹頒發。

評估機構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評估機構資質證書》原件掛在評估機構住所顯眼位置,復印件主要在外出辦理評估相關業務時使用。

評估機構資質證書有效期為五年,自頒發之日起計算。第九條評估機構登記的事項包括: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評估人員、評估業務範圍、註冊固定資產、使用的技術標準目錄等。第十條申請設立認證機構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單位名稱及其固定住所;

(二)有與評估業務相適應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

(三)有明確的評估業務範圍;

(四)有業務範圍內鑒定所必需的儀器設備;

(五)具有依法通過計量認證或者實驗室認可並在其業務範圍內進行必要鑒定的實驗室;

(六)在業務範圍內有進行評估所必需的資金保障;

(七)有三名以上鑒定人開展鑒定項目;

(八)有完整的檢查考核管理制度。第十壹條申請設立認證機構的單位,應當向登記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與單位有關的材料:

(壹)評估機構資質註冊申請表;

(二)全體評估人員名冊;

(3)所有評估師的專業技術職務或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復印件;

(四)辦公和營業場所的計劃規模;

(五)檢驗鑒定儀器設備登記表;

(六)檢驗鑒定采用的技術標準目錄;

(七)評估機構內部管理制度;

(八)鑒定機構法定代表人證明,或者同級公安機關負責人保證鑒定人獨立開展鑒定工作的書面承諾;

(九)其他應當提交的材料。第十二條地級以上公安機關鑒定機構可以申報登記開展下列檢驗鑒定項目:

(1)法醫檢驗鑒定,包括法醫臨床學、法醫物證學(DNA檢測可單獨申報)、法醫病理學、法醫人類學和法醫毒理學;

(二)痕跡檢驗鑒定,包括手印、腳印、工具、彈痕、車輛標誌和號碼、玻璃制品、紡織品、鎖和鑰匙、牲畜蹄印、整體分離痕跡以及其他特殊痕跡的檢驗鑒定;

(三)理化檢驗和鑒定,包括對毒物、毒品、毒品、爆炸物、爆炸殘留物、塑料、橡膠、油漆、纖維、助燃劑和其他微量物質的檢驗和鑒定;

(4)文件的檢驗和鑒定,包括筆跡、印章、偽造貨幣、證書、票據、汙損文件、印刷文件和打印文件;

(五)視聽資料檢驗鑒定,包括對場所、物證、人物照片、視頻的檢驗,對聲音分析識別、視聽資料等的檢驗鑒定。;

(六)電子證據的審查鑒定,包括對存儲在計算機存儲設備和其他電子設備中的電子數據的審查鑒定;

(七)心理測試,利用儀器設備對個人進行心理分析;

(八)警犬識別,利用警犬識別人的氣味。

根據科學技術發展和公安工作需要,鑒定機構可以申請其他鑒定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