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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實施《實驗動物管理條例》辦法(2018修訂)

第壹條為了加強實驗動物管理,保證實驗動物質量,使實驗研究、試驗結果和安全評價科學可靠,根據《實驗動物管理條例》和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實驗動物,是指經過人工飼養繁殖,攜帶的微生物受控,遺傳背景明確或者來源明確,用於科學研究、教學、醫療、生產驗證等科學實驗的動物。第三條本辦法適用於在本市從事實驗動物研究、物種保護、飼養、供應、應用、管理和監督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實驗動物生產經營所需的飼料、墊料、籠具、設備等配套條件。第四條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委)主管本市實驗動物工作,負責組織和監督本辦法的具體實施,頒發本市實驗動物證書。

區、縣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本地區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

市有關部門負責本部門實驗動物的管理工作。第五條根據實驗動物遺傳學、微生物學、營養學和飼養環境國家標準,本市實行實驗動物質量監督和質量認證制度。具體辦法由市科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第六條從事實驗動物飼養繁殖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定期對實驗動物進行質量自檢。每壹個操作過程和監測數據都應記錄完整、準確。並按隸屬關系上報市、區(縣)科委。

天津實驗動物中心負責每兩年進行壹次全面的質量檢查,檢查結果將作為質量認證的依據。第七條實驗動物所需的飼料、飲用水和墊料應當根據不同等級實驗動物的需要進行處理,必須符合相關營養和衛生標準。第八條進口實驗動物必須進行檢疫,檢疫期由市科委根據品種和等級確定。

為補充種源或者開發新品種而捕獲的野生動物,必須在當地進行隔離檢疫,取得縣級以上動物防疫機構出具的檢疫證明。野生動物到達實驗動物處所後,需要再次進行檢疫,才能進入實驗動物飼養室。

對引進的原物種和捕捉的野生動物及開發的新品種,應及時將動物名稱、特征、數量及照片等資料,報市科委備案。第九條必須進行免疫接種的實驗動物,應當根據實驗需要或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和本市其他有關規定進行免疫接種。用作生物制品原料的實驗動物除外。第十條禁止使用遺傳背景不明的實驗動物進行科學研究和質量驗證。申請合格的實驗動物應作為申報科研課題和鑒定科研成果的基本條件。使用不合格實驗動物獲得的驗證或安全性評價結果無效,生產的產品不得使用。第十壹條用於人和動物傳染病實驗的實驗動物,在接受病毒後,必須進行全程隔離管理,防止其逃逸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傳播病毒。這類實驗動物的屍體及其接觸的物品、用具、環境和場所必須嚴格消毒和無害化處理。第十二條出口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品種開發的實驗動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出口許可證後,方可辦理出口手續。第十三條進出口實驗動物的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和本市的有關規定辦理。第十四條從事實驗動物工作的人員依法享受必要的勞動保護和福利待遇。

實驗動物工作單位應當對直接接觸實驗動物的工作人員每年至少進行壹次健康檢查。患有傳染性疾病,不適合所從事工作的,應及時更換工作。第十五條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實驗動物行政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限期改進和責令關閉的行政處罰;相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其所在單位依法給予處分。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4年7月6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