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重慶市養老金上調實施細則
適用對象
2021 12 31、已辦理退休審批手續(含辭職,下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企業退休人員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
2021 65438+2月31以個人身份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並按規定辦理退休審批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根據2007年2月0日前《重慶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2008年10月0日後《重慶市新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渝府發【2008】26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解決我市用人單位未參保人員多通關遺留問題的通知》(渝【20165448 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管理的被征地農民和20265438年2月365438日及以前領取養老金的城鎮超齡人員。
其中不包括2021,12,31當天或之前死亡的人。
調整時間從2022年1日起執行。
調整方法分為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傾斜調整:
(1)定額調整。所有符合調整範圍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將增加40元。
(2)掛鉤調整。
1.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下同)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其中,本人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按15年調整;
2.退休人員將在2021和12經期社保機構核定的基本養老金基礎上每人每月增加0.45%。
(3)傾斜調整。
1.繼續確保企業退休軍轉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平均水平;
2.11艱苦邊遠地區(潛江、武隆、巫山、雲陽、城口、巫溪、奉節、石柱、彭水、酉陽、秀山)退休人員每月加發20元;
3.1953年底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企業退休人員,每月增加20元;
4.2005年底前退休且繳費滿20年以上的企業退休人員,每滿1年,每月增加2元;
5.2021年2月30日及以前年滿80周歲、85周歲、90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從2022年6月1日起,根據年齡每人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00元。
6.企業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仍按原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22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
第壹,調整範圍。2021 65438+2月31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並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第二,調整水平。全國調整比例按照2021的退休人員月基本養老金的4%確定。各省以全國調劑比例為上限確定本省調劑比例和水平。
第三,調整方法。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方式,實現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辦法的統壹。配額調整應體現公平原則;掛鉤調整應體現多繳多得的激勵機制,並應與退休人員的繳費年限(或工作年限)和基本養老金水平掛鉤;對高齡退休人員和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可適當提高調整水平。繼續確保已安置在地方工作並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基本養老金不低於當地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要進壹步強化激勵,適當提高掛鉤調整比例。
第四,資金來源。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由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機關事業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對中西部地區、老工業基地、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直屬機構所需資金,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對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地方調整新增支出安排資金,地方財政將給予壹定補助。未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五是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舉措,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加強宣傳解讀,正確引導輿論,確保調整工作順利進行。根據黨中央、國務院的統壹部署,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方案,並於2022年5月31日前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要嚴格按照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備案同意的實施方案,落實好各項調整政策。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強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資金安排,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不得出現新的拖欠。未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批準,不得自行提高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水平,不得通過設定最低養老金標準變相提高待遇水平。將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情況納入省級政府養老保險全國統籌考核;對因地方自行出臺政策導致基金收入減少、基金支出增加的問題,經核實後按國家統籌制度有關規定處理。中央國家機關及其在京直屬機構的調整方案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和財政部制定並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