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住宅物業管理條例
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物業管理的備案工作,對物業服務提供者和從業人員進行監督管理;指導、協助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開展工作;監督管理物業管理領域的招投標工作。第六條市、區人民政府公安、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應急管理、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價格、工業和信息化、民政、司法、稅務、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法工作。第七條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將轄區內物業管理納入社區治理,負責指導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的組建和日常工作;負責物業服務合同和業主委員會備案。第八條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協助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做好本轄區內的物業管理工作,並對依法成立業主大會和選舉業主委員會給予指導和協助。第九條物業管理行業協會依法開展下列工作:
(壹)加強行業自律管理,保證物業服務提供者依法執業,維護行業合法權益;
(二)制定行業服務標準,規範行業行為,總結交流物業服務經驗,推廣先進物業服務技術;
(三)維護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建立物業服務提供者及其從業人員誠信檔案,推進行業誠信管理,建立行業規範;
組織行業業務培訓和職業道德紀律教育;
(五)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規範給予通報批評和公開譴責。第二章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壹節業主大會籌備組第十條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業主可以聯名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請求。
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築面積50%以上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請求。
物業管理區域內第壹套房屋已銷售交付滿兩年,且交付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面積30%以上的,業主可以向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業主大會的書面請求。
有前三款情形之壹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會同物業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指導、協助業主在業主大會籌備組中推薦業主代表。
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達到第二款或者第三款有關規定的,建設單位應當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並在物業管理區域的顯著位置和信息系統公告三十日以上。第十壹條業主大會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表擔任。
業主大會籌備組中的業主代表應當由五名以上業主共同推薦,也可以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共同推薦;業主代表按照推薦業主人數確定排序,推薦業主人數相同的,由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組織抽簽確定排序順序。
業主大會籌備組成員名單及簡歷應當自業主大會籌備組成立之日起在物業管理區域和信息系統的顯著位置公示十五日以上。業主對籌備組成員有異議的,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協調處理。第十二條業主大會籌備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組織召開首次業主大會會議,確定首次業主大會會議表決規則,制定業主委員會候選人產生辦法和業主委員會選舉辦法。第十三條建設單位和物業服務提供者應當依法向業主大會籌備組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隱匿、篡改、偽造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撓業主大會籌備組的正常工作。
因建設單位註銷或者有關單位不配合提供業主清單等文件的,經業主大會籌備組申請,應當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鎮人民政府協調轄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無償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