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公益捐贈法
(壹)救災、扶貧、助殘等需要幫助的社會團體和個人的活動;
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和體育;
環境保護、公共設施建設;
(四)其他促進社會發展和進步的公共利益和福利事業。第四條捐贈應當自願、無償,禁止強行攤派或者變相攤派,禁止以捐贈為名從事營利活動。第五條捐贈財產的使用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符合公益目的,不得挪作他用。第六條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違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益。第七條公益性社會組織的捐贈財產及其增值屬於公共財產,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損壞。第八條國家鼓勵發展公益事業,對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給予支持和優待。
國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益事業捐贈。
對公益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由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給予表彰。在公開表彰捐贈人時,應事先征求捐贈人的意見。第二章捐贈與捐獻第九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選擇符合其捐贈意願的公益性社會團體、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進行捐贈。捐贈財產應當是其有權處分的合法財產。第十條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可以依照本法接受捐贈。
本法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依法成立的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的基金會、慈善組織和其他社會團體。
本法所稱公益性非營利機構,是指依法設立的從事公益事業的非營利性教育機構、科學研究機構、醫療衛生機構、社會公共文化機構、社會公共體育機構和社會福利機構。第十壹條發生自然災害或者境外捐贈人請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作為受贈人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接受捐贈並管理捐贈財產。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將捐贈財產移交公益性社會團體或者公益性非營利的事業單位;妳也可以根據捐獻者的意願進行分配或設立公益事業,但不得以該器官為受益人。第十二條捐贈人可以與受贈人就捐贈財產的種類、質量、數量和用途訂立捐贈協議。捐贈人有權決定捐贈的數量、用途和方式。
捐贈人應當依法履行捐贈協議,並按照捐贈協議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將捐贈財產轉移給受贈人。第十三條捐贈人捐贈財產建設公益項目,應當與受贈人訂立捐贈協議,並對項目的資金、建設、管理和使用等作出約定。
捐贈的公益事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受贈單位審查同意,由受贈人和捐贈人共同組織或者組織建設。工程質量應當符合國家質量標準。
捐贈的公益事業項目竣工後,受贈單位應當將項目建設、建設資金使用和工程質量驗收情況告知捐贈人。第十四條捐贈人可以留下姓名紀念所捐贈的公益項目;捐贈人單獨捐贈或者主要由捐贈人出資的工程項目,可以由捐贈人提出工程項目名稱,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五條境外捐贈人捐贈的財產,受贈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入境手續;捐贈實行許可證管理的貨物,由受贈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海關憑許可證放行並監管。
華僑向中國捐贈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僑務部門可以協助辦理相關入境手續,並為捐贈人實施捐贈項目提供協助。第三章捐贈財產的使用和管理第十六條受贈人接受捐贈後,應當向捐贈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據,對捐贈財產進行登記並妥善保管。第十七條公益性社會團體應當將捐贈財產用於資助符合其宗旨的活動和事業。接受的救災捐贈財產應當及時用於救災活動。基金會每年用於資助公益事業的資金數額不得低於國家規定的比例。
公益性社會組織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規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積極實現捐贈財產的保值增值。
公益性和非營利性事業單位應當將捐贈財產用於發展公益事業,不得挪作他用。
對於難以儲存和運輸且超過實際需要的捐贈財產,受贈人可以變賣,所得收入全部用於捐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