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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法的定位

“立法者應該把自己視為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制定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達法律。他在有意識的現存法則中展示了精神關系的內在法則。如果壹個立法者用自己的想象取代了事物的本質,那麽我們應該責怪他極其任性。”【1】《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版,第183頁。)相應地,我們必須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尊重社會現實和中國國情,在法律規範中正確反映現實生活中存在的客觀規律,這是立法取向的現實取向。

每壹種婚姻關系、家庭關系和親屬關系都是壹個復雜而動態的系統,而這種去中心化的系統在社會基層充分輻射和擴散,形成了壹個龐大的社會網絡結構。同時,它是整個社會系統的壹個子系統,具有整個社會系統的背景和存在條件,並與社會系統中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子系統相互作用和影響。因此,婚姻家庭絕不是壹個獨立於社會的封閉體,也從來不存在超越歷史和社會的婚姻家庭。

人類社會的每壹次變革和前進,都不可避免地對婚姻家庭提出新的要求,註入新的內容,賦予新的形式,強化新的功能,取代新概念。與此同時,婚姻和家庭作為社會的壹個子系統,也是積極主動的,在任何時候都對所有社會制度產生強烈的反作用。

把握立法導向的現實性,必須充分認識婚姻、家庭和社會的辯證關系,從生活實際切入,推動客觀規律,厘清特殊或個別,特別是總結近20年來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緊扣時代脈搏,防止立法與現實脫節或錯位。

另壹方面,婚姻家庭法不是獨立於社會的法律體系,它深深地嵌入社會母體,是社會和文化的組成部分。其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內容、形式、功能、效果等方面並沒有完全體現在法典的規定中,而是深藏於社會母體之中。在其社會化過程中,由於不同社會背景和社會力量的作用,它不斷變異和演變,即社會因法律的影響而變化,法律也會因社會的影響而變形。

同時,婚姻家庭法不是壹個靜態的規則體系。從形式上看,它是壹種明確而穩定的規範性規定,但實質上是活生生的人在壹個活生生的系統中進行的各種活動。當法律走向社會,實現社會化時,必然依賴於某些主體的運行和全體社會成員的遵守,這是法律的運行、流動、變異和轉化;因此,運作中的法律體系的實際結構與其最初的規範結構甚至立法的指導思想都有很大不同。

因此,從追求法律的社會化法律表現出發,新立法必須真正反映現實生活的普遍要求和規律,準確識別和順應時代發展變化的步伐和需要,確保其與規範和調整對象具有最普遍的壹致性,從而真正將其內容轉化為規範社會關系和個人行為的價值規範,成為人們能夠自覺把握的行為準則,實現其規範、指導、確認、預測、懲罰和禁止的多重功能。

然而,立法不僅是為了解決昨天和今天發生的問題,而且是為了解決明天的問題。因此,科學確保法律穩定性和指導價值的立法必須具有前瞻性或超前性。

婚姻家庭立法尊重中國當前的現實,但絕不是機械地、被動地迎合現實。相反,它應該以辯證的觀點對待實際情況,既尊重當前的客觀現實,也尊重過去和未來的客觀現實,將客觀現實視為運動發展,特別是預測和把握客觀現實的發展趨勢。今天,隨著中國社會的迅速變化和發展,立法的前瞻性應受到特別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