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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條例(2016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規範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活動,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創造良好的居住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江蘇省物業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活動。第三條業主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實施專業化、市場化的物業管理,也可以自行管理物業。第四條市、縣級市、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管理活動的管理和監督。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履行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職責,協調物業管理與社區建設的關系,協助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物業管理進行指導和監督。

市和縣級市、區人民政府及其規劃、建設、城市管理、環境保護、工商、價格、園林綠化、財政、公安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做好物業管理的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物業管理協會是物業服務行業自律組織,主要負責制定物業服務行業行為規範,組織物業服務行業從業人員專業培訓,調解行業內部糾紛,辦理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他事項。第二章業主、業主大會和業主委員會第六條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壹)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依法使用物業的部位和設施;

(二)享有業主代表和業主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參加業主大會會議並行使表決權;

(四)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或者業主代表大會(以下簡稱業主大會)並就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

(五)有權了解和監督物業* * *部位、* *設施設備、相關場地和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工作;

(七)要求其他業主和非業主停止侵害公共利益的行為;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業主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臨時管理規約、管理規約和業主(代表)會議議事規則(以下簡稱會議議事規則),支持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和物業管理制度實施物業管理活動;

(二)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使用* * *部位和設施、維護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代表)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委員會授權業主(代表)大會作出的決定;

(四)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不得拖欠或拒交;

(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七條物業管理區域應當成立業主(代表)大會,由物業服務企業實施物業管理。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地上、地下建築物、設施設備及相關場地不得分別管理。第八條物業管理實行業主(代表)大會制度。業主通過業主代表大會和業主委員會行使物業管理權。

業主大會由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體業主組成。

業主人數較少,經全體業主壹致同意決定不成立業主大會的,由全體業主履行業主大會職責。

業主人數超過100人的,業主可以決定成立業主大會,履行業主大會職責。第九條業主大會由業主按比例推選的代表組成。壹般不少於30名業主代表,每棟樓至少有壹名業主代表。

業主代表出席業主大會前,應當就業主大會會議擬討論的事項書面征求其所代表的業主的意見;需要全體業主表決的,業主的贊成、反對、棄權表決意見應當由業主代表自行簽署後提交業主大會會議。第十條物業管理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召開首次業主(代表)會議:

(壹)交付物業的建築面積達到物業管理區域建築面積的50%以上,或者達到30%但不足50%,但已交付壹年以上;

(二)同壹物業管理區域內分期開發的住宅小區,已交付使用的物業建築面積未達到30%,但已交付使用兩年以上的。第十壹條業主(代表)會議由業主負責籌備。在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首次業主(代表)會議的籌備工作由物業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組織推薦籌備組。

物業管理區域符合第十條規定的,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書面告知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負責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30日內組織、指導、協調成立首次業主(代表)大會籌備組。未及時書面通知的,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主動組織、指導、協調成立首次業主(代表)大會籌備組。

籌備組人數為5至9人的奇數,其中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代表1人,建設單位代表1人,籌備組組長由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工作人員擔任。籌備組成員名單確定後,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

建設單位和前期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籌備組提供業主名單、物業建築面積、物業出售和交付時間等文件,並提供必要的人力和場地支持。

籌備和成立首次業主(代表)大會的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