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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的法律責任

第六十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款、第四十九條第壹款、第五十壹條、第五十二條規定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鎮、鄉人民政府違反第五十九條第壹款規定的,由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壹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壹款、第三款、第二十四條第壹款、第三十壹條第壹款、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同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二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三款、第四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三條城鄉規劃單位或者設計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建設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制費、設計費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省外城鄉規劃編制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壹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測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合同約定的測繪費用壹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五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管理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2%以上4%以下的罰款。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工程造價為建設工程總體造價;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建設工程造價為建設工程的違法部分。

第六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建設單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條件核實意見,組織竣工驗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城管執法部門責令改正,並處建設工程造價2%以上4%以下的罰款;已辦理竣工驗收備案和房屋登記的,由備案登記機關註銷備案登記。

第六十七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並處工程造價5%以上10%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所得,並可處以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確定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規劃實施的違法建設:

(壹)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進行建設的;

(二)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占用城市管線、永久性測量標誌進行建設的;

(三)影響國家和省重點工程建設的;

(四)對文物和風景名勝保護有嚴重影響的;

(五)其他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

能夠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影響的違法建設,是指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經改建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後能夠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違法建設。

第六十八條對無法確定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的違法建設工程,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通過主要媒體或者在違法建設工程所在地予以公告,督促其所有權人或者管理人接受依法處理。公告期不得少於三十日。公告期滿後,無法確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或者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拒絕接受處理的,經建設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後予以拆除。

第六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