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2021司法考試數據庫中的債務人財產
1.甲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於2014年3月申請破產,法院予以受理。經查,此前半年,A公司個別清償了部分債務。關於管理員的取消權限,下列哪項陳述是正確的?(2014/ 3 /74.多選)
A.如果A公司清償了欠B銀行的貸款債務並以其自有財產擔保,管理人可以主張撤銷。
B.如果甲公司清償了所欠丙公司並經法院判決確定的給付債務,管理人可以主張撤銷。
C.甲公司為維持基本生產向丁公司清償水電費債務的,管理人不得主張撤銷。
d .甲公司清償所欠乙公司的勞動報酬債務的,管理人不得主張撤銷。
測試中心的破產撤銷權
困難
回答CD。解析:《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債務人以自己的財產作為擔保物權單獨償還債權,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債務清償時擔保財產的價值低於債權額的除外?。A項中,A公司以自有財產作為擔保向B銀行清償債務,管理人不能主張撤銷。A項錯誤,未當選。
《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十五條規定?債務人通過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個別償還債權人,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請求撤銷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除非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B項中,甲公司向丙公司清償法院判決確定的債務的,管理人不得主張撤銷。如果B項錯誤,則不會當選。
《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十六條規定?管理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請求撤銷債務人對債權人的下列單項付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壹)債務人為維持基本生產需要支付的水電費;(2)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或者人身損害賠償;(三)其他有利於債務人財產的個別和解?。c和D正確,當選。
因此,本題選擇CD。
2.法院受理了李傑公司的破產申請。經理A發現李傑公司和漢陽公司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比較復雜。以下哪個陳述是正確的?(2016/ 3 /73.多選)
A.漢陽公司的壹項債權以不動產抵押,破產受理後可以行使抵押權。
B.如果漢陽公司與李傑公司之間的合同尚未履行,甲方可以終止合同。
C.漢陽公司租賃給李傑公司的壹套設備損壞,侵權人此前已向李傑公司支付了賠償金,漢陽公司不能主張取回賠償金。
維汝傑公司欠李傑公司壹筆債務。破產受理後,儒傑公司接受了漢陽公司的壹項債權,故儒傑公司無需向李傑公司履行同等數額的債務。
排除考點的權利;罷免權;抵銷權
難度★★★
回答BC。解析:《企業破產法》第壹百零九條規定?對破產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權利人對該特定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同時,該法第49條規定?債權人申報債權時,應當書面說明債權數額和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相關證據。申報的債權為連帶債權的,應當說明?。由此可見,漢陽公司可以對其債權行使抵押權,但即使是有擔保物的債權也應進行申報,特定財產在破產宣告後優先受償,因此實現擔保物權的時間應在破產宣告後。錯誤a,未當選。
《企業破產法》第十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管理人有權決定解除或者繼續履行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經成立但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並通知對方當事人。管理人自受理破產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未通知對方,或者自收到對方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未答復的,視為合同終止。管理人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對方應當履行;但是,對方當事人有權要求管理人提供擔保。如果管理方未能提供擔保,合同應被視為終止?。因此,對於待履行的合同,管理人可以選擇繼續履行或解除合同。b項正確,當選。
《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三十二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尚未交付債務人,或者賠償金已經交付債務人但能夠與債務人財產區分的,權利人主張追回由此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保險費、賠償金已經交付債務人,或者賠償金已經交付債務人且不能與債務人財產區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壹)破產申請受理前財產毀損、滅失的,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二)財產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後的,因管理人或者有關人員履行職責損害債權人利益而產生的債務,作為* * *受益債務清償?。在本課題中,漢陽公司租賃給李傑公司的壹套設備被損壞,侵權人之前向李傑公司支付了賠償金。補償款的支付發生在破產前,債權人不能行使取回權,只能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作為普通債權受償。C項正確,當選。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條第壹款規定,債權人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張抵銷。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抵銷:(壹)債務人的債務人受理破產申請後取得他人對債務人的債權;?本題中,如傑公司破產受理後受讓了漢陽公司的壹項債權,該債權不能抵銷。D項錯誤,未當選。
因此,本題選擇BC。
3.2065438+2004年6月,經法院受理,A公司進入破產程序。現查明,甲公司擁有的壹臺精密儀器實際上是由乙公司委托甲公司運送給甲公司的。關於B公司的取回權,下列哪種說法是錯誤的?(2014/ 3 /31.單項選擇)
A.取回權的行使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或者和解協議以及重整計劃草案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進行。
B.乙公司未在規定期限內行使取回權的,其取回權消滅。
C.當管理人否定B公司的取回權時,B公司可以通過訴訟主張其權利。
d .當b公司未支付相關運輸和保管費用時,保管人可以拒絕收回票據。
考試中心召回權
困難
答案b .解析:《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定?債權人依照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行使取回權,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和解協議和重整計劃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提交管理人。權利人超過上述期限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的,應當承擔因遲延行使取回權利而產生的相關費用?。本條規定了取回權行使的期限。逾期行使的,取回權不消滅,但增加的相關費用由權利人承擔。A項正確,未當選。錯誤B,當選。
《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二十七條第壹款規定?權利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相關財產,但管理人不服。權利人以債務人為被告向人民法院起訴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因此,當管理人不承認乙公司的取回權時,乙公司有權通過訴訟行使權利。C項正確,未當選。
《企業破產法解釋(二)》第二十八條規定?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未向管理人支付相關加工費、保管費、代銷費、委托費、代銷費等費用,管理人拒絕取回相關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d項正確,未當選。
因此,本題選擇b。
二、知識點的總結
(壹)管理員的撤銷權
1.可撤銷的欺詐破產
(1)時限:破產申請受理前1年內;
(2)原因限制:
(壹)無償轉讓財產;
2 .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
(三)為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四)提前清償未到期債務;
(五)放棄債權。
(3)上述第(4)項?提前還清未到期債務?,應區別對待:
(1)已提前清償的未清償債務、破產申請受理之日後到期的債務以及受理前65,438+0年內清償的債務均已提前清償,可以撤銷。
(2)已提前清償的未到期債務的到期日在破產申請受理日之前,僅取決於清償時間。如果結算發生在受理的前6個月,則不會被撤銷;如果和解發生在受理前近6個月,且存在破產原因,則可以撤銷,且不存在破產原因。
2.個人清算行為
(1)行使該撤銷權的條件:破產前6個月內結清+破產原因。
(2)例外情況:除非個別和解有利於債務人的財產。存在以下情況時清算有效:
(1)債務人個人以自有財產作為擔保物權償還債權的,當擔保物的價值高於債權數額時,該償還行為有效,而當擔保物的價值低於債權數額時,該償還行為應當撤銷。
(二)債務人通過訴訟、仲裁、執行程序向債權人作出的個別給付有效,但債務人與債權人惡意串通損害其他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③債務人為維持基本生產需要而支付的水、電費應得到有效清償。
(4)債務人支付勞動報酬和人身損害賠償,且支付行為有效。
⑤其他。比如,為追討外債支付的律師費屬於什麽?能使債務人的財產受益嗎?。
⑵罷免權
取回權是指對管理人接管的財產主張不屬於債務人的財產的權利。
1.檢索時間
債權人行使取回權時,應當在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和解協議和重整計劃提交債權人會議表決前向管理人提出。權利人在上述期限後主張取回相關財產的,應當承擔因遲延行使取回權而增加的相關費用。
2.法律條款
權利人依據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的相關生效法律文書向管理人主張取回爭議財產,管理人以生效法律文書確有錯誤為由拒絕行使取回權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權利人行使取回權時,未依法向管理人支付相關加工費、保管費、代銷費、傭金、代銷費等費用,管理人拒絕取回相關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債務人占有鮮活易腐、權屬不明的財產,或者不及時變現將嚴重貶值的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管理人及時變更價款並提存變更價款後,相關權利人行使撤回變更價款的權利。
3.取回不屬於債務人的合法占有的財產。
(1)債務人依據倉儲、保管、承攬、寄售、借用、保管、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不屬於債務人財產,對方可以取回。
(二)債務人處分他人財產。
(壹)原所有權人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前已由第三人善意取得的,視為普通破產債權;破產申請受理後,原所有權人的債權作為受益債務。
(2)第三人未善意取得的,返還原物主,第三人的損失向債務人追償。如果轉讓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之前,第三人的債權將被視為普通破產債權。如果轉讓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後,第三人的債權將作為* * *受益債務清償。
(3)處置損壞或失去占有權、獲得保險金等。
(1)債務人占有的他人財產毀損、滅失,因此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尚未交付給債務人,或者賠償金雖已交付給債務人但可以與債務人財產區分的。權利人主張取回保險金、賠償金、補償金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保險費、賠償金已經交付債務人,或者賠償金已經交付債務人而無法與債務人財產區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A.財產毀損、滅失發生在破產申請受理前的,財產損失形成的債權作為普通破產債權清償;
B.破產申請受理後財產毀損、滅失的,因管理人或者有關人員履行職責損害債權人利益所產生的債務,作為* * *受益債務清償。
4.特別召回權:召回在途貨物的權利
(1)本條款的適用條件
(壹)債權產生於破產申請受理之前。
②債務人未支付全部價款。
如果債務人已經支付了全部金額,賣方無權要求返還。
債務人尚未收到貨物,貨物正在運輸途中。
如果債務人已經收到貨物,貨物的所有權已轉移給債務人,賣方必須申報其債權並作為普通債權清償。
(2)行使出賣人取回權的方式
出賣人未及時行使在途標的物的取回權,在出賣的標的物到達管理人處後向管理人行使在途標的物的取回權的,管理人不予準許。
(壹)通知承運人或者實際所有人停止運輸、退貨或者變更到達地點。
(2)在貨物到達經理處之前,他們已經向經理提出了召回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