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問壹下扶貧資金怎麽弄。怎麽安排
第壹條為用好國家和省扶貧資金,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扶貧資金管理辦法》(國辦發〔1997〕24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第二條國家扶貧資金由省人民政府統壹安排和使用。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具體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和地區審定計劃和項目,組織項目分級具體實施,檢查督促各項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第三條扶貧資金是指中央和省級財政為解決農村貧困人口溫飽問題、支持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而專項安排的財政扶貧資金和信貸扶貧資金。財政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持欠發達地區發展資金、新增財政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和省農業發展基金專項扶貧項目。信貸扶貧資金包括中央和省級扶貧專項貸款。第四條財政扶貧資金由民委、老區、以工代賑和扶貧專項設立:民委專項主要用於全省16個少數民族貧困縣,由民委和財政部門主要負責。老區專項重點用於17貧困縣和重點老區縣,主要由老區辦和財政部門使用。以工代賑項目主要用於10國家級貧困縣和城步、桂東、汝城三個延伸縣,主要由計委和財政部門負責。專項扶貧項目(包括特殊貧困村、培訓費、農業發展資金專項扶貧項目)主要用於全省31貧困縣,主要由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財政部門使用。第五條扶貧貸款支持範圍。中央扶貧專項貸款主要用於10個國家級貧困縣,主要由農業發展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使用。省級專項扶貧貸款主要用於全省21貧困縣,扶貧任務重的地方適當照顧,主要由農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承擔。第六條扶貧資金分配堅持“穩定基數、適當調整、突出效益”的原則。即每年總資金的80%根據各地貧困人數和貧困程度確定,20%根據當地受益情況和地方配套資金安排。具體由相關資金管理部門提出初步意見,經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匯總平衡後,提出統壹分配方案,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批後,再下達到各地區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第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貧投入。全省各級投入貧困縣的扶貧資金要達到全國扶貧資金的40%以上,其中地市兩級投入貧困縣的扶貧資金要達到全國投入的10%以上。貧困地區幹部群眾要發揚自力更生、艱苦奮鬥的精神,多層次、多渠道、多形式籌集資金,積極投入勞動。第九條扶貧資金必須安排到村到戶。新增財政扶貧資金要全部分配到貧困村,優先安排貧困戶。聚焦基礎設施建設,扶持集體經濟,開展農民實用技術培訓。以工代賑資金的70%以上用於鄉鎮水利、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中央扶貧貸款要將70%以上的資金用於解決與人民群眾溫飽密切相關的種植、養殖項目,50%以上的資金用於貧困村;省級扶貧貼息貸款要重點支持貧困農民增產增收項目。凡達不到上述要求的,下壹年度扶貧資金將相應減少,減少的資金將另作安排。第十條扶貧資金的使用實行項目管理,建立扶貧項目庫。扶貧項目應在縣(市、區)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組織相關資金管理部門進行規劃、論證和篩選。按照“統壹規劃、統壹評估、壹次性審批、分年度實施、分期投入”的原則,經縣市兩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準後納入項目庫。使用扶貧專項貸款的項目必須首先經過相關銀行的評估和論證。第十條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復扶貧項目時,主要審查項目整體投入和重點是否準確、產業布局是否合理、扶貧資金是否落實到村到戶、貧困戶是否真正受益。項目實施的具體組織形式和方法應因地制宜,特別是在農村和農民中。第十壹條扶貧項目申請和審批(壹)財政扶貧資金、民委專項、老區專項由項目單位提出申請,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報省民委、老區辦審批,會同省財政廳共同審定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二)以工代賑扶貧項目,由縣(市、區)計委會同交通、水利等部門編制項目計劃,經地、市計委初審後報省計委,經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批準後,由省計委、省財政廳聯合下達,並抄送省扶貧開發辦公室。(三)中央扶貧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項目庫中擬定項目計劃,經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論證評估後,報縣(市、區)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審查。經篩選審查後,由縣(市、區)扶貧辦、縣農發行聯合上報州市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和農發行。省農業發展銀行應與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協商選擇批準的項目。收回貸款項目由縣(市、區)農業發展銀行和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報請省農業發展銀行批準後實施。(四)省級扶貧專項貸款項目,由縣(市、區)扶貧開發辦公室在當地扶貧項目庫中擬定當年支持項目向縣(市、區)農業銀行推薦。縣(市、區)農業銀行對項目進行評估、論證並簽署意見後,向州農業銀行和扶貧開發辦公室報告。經地、市篩選審核後,由地、市農業銀行審批,由縣(市、區)農業銀行組織實施,並報省級主管部門備案;貸款額在654.38+0萬元以上(含654.38+0萬元)的項目,報省農業銀行和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審批。相關資金管理部門應在每年10年底前,根據當年扶貧資金計劃的150%提出下壹年度項目意向。第十二條扶貧項目計劃壹經下達,應當嚴格按照要求組織實施。因特殊情況確需變更項目的,須報經省扶貧開發辦公室批準後方可調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項目計劃。第十三條財政扶貧資金實行專賬管理、封閉運行。貧困縣財政部門要建立專賬、專賬核算各類財政扶貧資金。財政扶貧資金應當直接撥付到專用賬戶。省、地、市財政部門要確保國家扶貧資金到省後1個月內相關資金(含省級財政扶貧資金)到達貧困縣。縣財政局應配合相關部門,根據項目進展情況,及時足額安排資金到項目。中央和省級扶貧專項貸款要按照有關規定確保項目資金及時到位。第十四條技術培訓費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專項安排,實行專賬、專賬、專人管理。培訓要按照“誰貸款、誰培訓、幹什麽、學什麽”的原則,註重實用性、實用性和實效性,註重提高貧困農民綜合素質,確保扶貧項目效益。第十五條省財政用於使用省扶貧專項貸款項目和國家確定的貧困縣商業銀行扶貧貸款項目。貼息要重點保障貧困村的養殖產業項目和相關項目。貼息資金實行定額管理,由省扶貧開發辦公室專戶管理,具體組織實施。第十六條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資金管理部門、農村經濟組織應當對現有扶貧項目建檔立卡,實行跟蹤管理。建立健全扶貧項目崗位責任制。項目實施單位應明確項目負責人,並與資金管理部門簽訂責任狀。項目審批單位應明確審批權限,做到誰審批誰負責。第十七條建立綜合考核指標,實行目標管理。對扶貧資金的投入、使用、效益和回收情況進行綜合評價。主要考核指標包括:資金利稅率、資金回收率、逾期付款率、解決溫飽人數、農民人均純收入等。通過考核指標,努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率。第十八條財政扶貧資金不得用於下列支出:(1)行政事業單位人員經費支出;(二)各類獎金、津貼和福利補貼;③彌補企業虧損;(四)建造建築物、會堂、博物館和辦公室;⑤各種營運資金;(6)彌補預算支出缺口;(七)大中型基礎設施項目;⑻買車等。第十九條嚴格執行中央扶貧專項貸款優惠貸款利率政策,不提高利率、不提高利率和罰息,並合理確定貸款期限;不得扣收貸款利息、墊支風險保證金、以新貸抵舊貸;扶貧貸款不準用於行政開支、炒股票和債券。對貧困戶的貸款主要是信用貸款,每年收取利息用於養殖項目;對以農副產品為原料的加工業貸款,適當放寬擔保條件,降低自有資金比例。第二十條根據有關規定,可以從財政扶貧資金中安排壹定比例的項目準備費用,由同級扶貧開發辦公室掌握,用於扶貧項目的篩選、檢查、跟蹤檢查、專項審計和提供必要工作條件等費用。扶貧資金的籌集和管理仍按相關文件執行。當地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向扶貧項目收取費用。第二十壹條各級審計部門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對扶貧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特別是貧困縣審計機關要把扶貧資金審計作為壹項重要任務,納入日常工作並形成制度。凡擠占、拖欠、挪用扶貧資金的,必須全部追回,並依法追究有關部門的經濟責任和相關責任人的法律責任。挪用扶貧資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扶貧開發辦公室和資金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開展工作。第二十二條各級扶貧開發領導小組應組織各級扶貧資金管理部門定期對扶貧資金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同時,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組織社會有關方面加強監督,把行政監督、群眾監督和輿論監督結合起來,確保扶貧資金按政策專款專用、及時足額到位。第二十三條各地區行署和各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細則,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省扶貧開發領導小組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