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信訪條例(2009年修訂)
國家機關應當尊重信訪人的權利,暢通信訪渠道,聽取信訪人的意見和投訴,處理信訪事項,接受人民監督。第三條信訪工作實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誰主管誰負責;合法、合理、及時、現場解決問題與說服教育相結合;預防和化解矛盾相結合;以人為本、便民利民的原則。第四條各級國家機關應當建立信訪突出問題定期排查調處制度、責任人接訪制度、接訪制度、信訪監督制度和信訪責任追究制度。第五條國家機關信訪工作實行領導負責制。
國家機關主要負責人對信訪工作負責,分管信訪工作的負責人是直接責任人,其他負責人對分管領域的信訪工作負責。
國家機關負責人應當閱批重要來信、接待重要來訪,定期聽取信訪情況匯報,研究解決信訪突出問題。第六條建立市、區縣(自治縣)國家機關信訪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信訪聯席會議統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國家機關信訪工作,研究處理信訪突出問題。第七條國家機關應當建立征求意見制度,鼓勵信訪人建言獻策。
信訪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信訪辦公室應當建議有關主管機關或者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壹)建議和意見對本行政區域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價值;
(二)提出的建議和意見對改進國家機關工作有重要作用的;
(三)檢舉違法違紀行為,在保護國家和集體利益、公民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第八條國家機關應當建立信訪信息系統,及時記錄信訪登記、受理和辦理情況,實現信息互聯互通,方便信訪人就近查詢相關信息。第九條國家機關應當建立信訪工作人員的培訓、交流、激勵和保障機制,提高信訪工作人員的素質和工作水平。第十條在信訪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主管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十壹條信訪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二章信訪人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二條信訪人依法信訪的行為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信訪人進行壓制和打擊報復。第十三條信訪人享有下列權利:
(壹)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二)申訴、控告或者舉報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
(三)了解信訪制度和信訪處理程序;
(四)向有關機關查詢本人來信來訪的受理和辦理情況;
(五)要求信訪工作人員提供與其信訪事項有關的法律和政策咨詢服務;
對涉及個人隱私的事項予以保密;
(七)申請與信訪工作人員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員回避;
依法申請聽證;
(九)依法申請復查和復核;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第十四條投訴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壹)遵守法律法規,尊重社會公德,遵守社會秩序和信訪秩序;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權利;
(二)提出的信訪事項客觀真實,不得歪曲、捏造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
(三)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方式,將信訪事項逐級報送主管部門;
(四)服從國家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作出的終止信訪事項處理的決定;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三章信訪工作機構及其職責第十五條市、區縣(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設立信訪工作機構,配備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投訴舉報機構,配備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市、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應當設立或者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專職、兼職人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並配備與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確定負責信訪工作的機構,並配備與其工作任務相適應的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