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 무료 법률 상담 플랫폼 - 온라인 법률 자문 -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分析

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分析

近年來,執行難問題壹直困擾著各級人民法院,引起了全社會的廣泛關註。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作為法院執行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成為民事執行中的難點案件。由於交通事故的發生對受害人或其親屬在身體和物質方面,或其心理和感情方面都造成了極大的傷害,如果受害人在事故處理階段無法獲得合理的賠償,那麽唯壹的平衡點就是通過訴訟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但在該類案件的實際執行中,往往會遇到當事人態度、履行能力、保險理賠等問題,導致多數案件的執行難以讓申請執行人滿意。下面筆者就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近年來受理的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結合近年來的執行實踐,分析探討解決執行難的有效途徑。

壹、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執行案件的特點

通過對每年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的數字分析,表明此類執行案件具有以下特點:

1.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呈逐年上升趨勢。眾所周知,隨著我國經濟的全面發展和現代人生活工作的需要,單位和個人購買的各類車輛急劇上升,這無疑給社會增加了更多可怕的“馬路殺手”,從而導致交通事故頻發。由於我國保險等社會保障機制的滯後,大多數受害者在無法獲得滿意賠償時采取了去人民法院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方法,從而使此類案件逐年增加。

2.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率低。2003年至2007年,鄧州市法院共審結此類案件74件,其中法院受理後被執行人自動履行的案件僅12件,自動履行率占結案總數的16.2%。其他62起案件在采取強制執行措施後才結案,但近50%的案件根本無法有效執行。

3、執行標的金額越來越大,案件從根本上得到執行的難度越來越大。從上表可以看出,2003年該院受理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21件,平均賠償金額1.9萬元。2007年受理了55起案件,平均每起案件的賠償金額已增加到3.2萬元。在壹起案件中,行為人被判賠償被害人各項費用32萬元,這在相對欠發達的鄧州地區無疑是壹個天文數字,因此執行難度較大。

二、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原因

從統計數字中我們可以看出,此類案件難以執行的原因如下:

1,被執行人無賠償能力。筆者認為,被執行人確實沒有賠償能力,這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主要原因。主要表現為:第壹,這類案件的被執行人多為下崗工人或農民,他們借錢謀生或貸款購買車輛從事客運或貨運業務。壹旦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死亡或殘疾,很難支付高額賠償費用;二是購買二手車或證照不全的車輛,甚至是報廢車輛。這類車輛的安全性存在很多隱患。通常,當沒有賺錢時,可能會發生交通事故。即使妳想再次轉讓車輛,也很難賣個好價錢,因為車輛的狀況很差。最後的結果是沒有錢賠償受害者。

2.被執行人下落不明,給案件執行帶來困難。交通事故發生後,肇事者往往考慮難以賠償受害人的各種費用,采取肇事後逃逸的方法逃避公安交警部門的處理、法院的審判、法院的執行等。還有的通過轉移財產,然後外出到外地工作多年不歸等方式拖延和反對執行。

3.行為人即被執行人被判刑,家中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行為人家屬不願意協助法院執行,導致案件執行久拖不決。

4.肇事車輛未及時辦理相應的車險,是此類案件執行難的另壹個原因。大多數車主出於運氣和客觀支付能力的考慮,並不積極甚至不準備投保各種車輛保險。即使他們申請了保險,由於缺乏相應的法律法規,法院也會經常遇到保險公司不協助執行保險待遇等困難情況。

5.交警部門對事故車輛處理不當也是執行難的壹個原因。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主體,交警部門可能會因為人情和關系而釋放被扣留的車輛,並僅向肇事者收取少量醫療押金。因此,在壹些案件進入訴訟程序後,如果法院的賠償金額高於交警部門收取的醫療保證金金額,此時,如果法院想對涉案車輛采取扣押措施,可能已被肇事者轉移或出售,因此難以執行。

6.部分法官缺乏執行意識,以案定案,導致執行難。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至法院後,部分當事人具備壹定的法律知識,能夠及時向法院申請訴訟保全,同時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然而,壹些當事人缺乏法律知識,認為將案件提交法院是法院的事情,法官沒有盡到提醒義務。被保全的財產未通知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也未依職權保全,給行為人轉移財產創造了機會;有些案件已經審理了很長時間,扣押的車輛沒有妥善保管。在案件審結並進入執行程序後,被扣押的車輛可能因為長時間停放而物超所值,有的甚至需要支付相應的停車費,導致本可以結案的案件無法結案。

三、解決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的對策

1,強化訴訟保全,註重審執配合。為切實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確保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壹,應在案件審理階段做好訴訟保全工作。也就是說,在案件受理後第壹時間配合交警部門,及時采取措施查扣事故車輛並保全車輛和保險理賠。特別是在原告提出申請並提供擔保後,應及時裁定執行可能貶值的事故車輛,為下壹步執行打下良好基礎。此外,在審判階段,審判法院應多做調解工作,特別是在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侵害被害人的行為。可以利用肇事者被判刑的壓力,為被告人做好附帶民事賠償工作,使民事賠償部分通過調解解決,便於今後執行。

2.公安交警部門要加大協助配合意識。壹是交警部門應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第壹時間對事故車輛采取暫扣措施;二是交警部門調解未果,可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如果行為人在支付壹部分醫療押金後要求釋放暫時扣留的車輛,交警部門壹般不應允許。在特殊情況下,預先支付的定金數額必須高於可能的賠償數額;三是對於可能訴至法院的案件,交警部門要做好與法院的銜接工作,如辦理事故車輛暫扣和訴訟保全交付手續,以及提取和交付事故責任人先行支付的醫療費用保證金等。

3、完善關於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和保險理賠的法律法規。實踐中,法院在執行交通事故車輛保險理賠時經常遇到各種障礙,如保險公司以各種理由拒絕配合,導致理賠執行困難。因此,應修改完善現行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處理法律法規和保險理賠相關規定。同時,要加強與保險公司的溝通,強化其協助意識,盡快解決保險理賠執行難的問題。

4.積極倡導和諧執行理念,多做雙方當事人的思想溝通工作,努力促使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執行和解。特別是對於正在服刑的被執行人,要多做其親友、* * *的工作,共同出主意、想辦法,或督促其家屬分批制定補償方案,代為履行補償義務,以利於案件早日執行。

5、建立和落實救助基金,並將其納入社會救助體系。執行救助基金的來源可由地方法院積極與當地黨委、政府協調,爭取黨委、政府的支持。也就是說,政府財政撥付的專項資金專門用於對被執行人確實無力履行、申請執行人確實難以得到及時賠償的案件分批給予適當救助,緩解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件執行難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