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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大足縣農村無補貼。張貼相關事項

大足縣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有關事項的通知足府發【2008】61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縣政府各部門、各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於加強土地調控的通知》(國發〔2006〕31號)、《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調整征地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渝府發〔2008〕45號)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壹是調整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和標準。

①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分別計算。土地補償費不分土地類型,按被征收土地面積計算。我縣行政區域內土地補償標準為每畝1.5萬元;安置補助費按農業轉移人口數量計算,每名農業轉移人口安置補助費標準為2.5萬元。

土地補償費是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補償。土地補償費總額的80%首先統籌用於被征地農民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撥付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剩余的20%將支付給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於發展集體經濟和安排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

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根據被征地農民的不同年齡段確定,未滿16周歲的個人全額支付安置補助費。對於16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民,其個人應按照有關規定繳納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總費用的50%,土地行政部門將從其安置補貼中劃撥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專門用於被征地農民的基本養老保險,其余安置補貼將支付給個人以安排其生產和生活。

如果80%的土地補償費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僧人不能滿足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求,差額部分將由被征地單位補足,直至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資金需求得到滿足。

(二)農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構築物(附著物)等補償。

農村房屋及青苗補償標準按附表1、2執行;竹木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土地面積(不含建設用地)每畝綜合定額5000元,由征地實施單位支付給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給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地上構築物由征地實施單位清理登記,補償費按附表4計算並直接支付給地上構築物所有權人。土地征收公告發布後,被搶走的構築物不予補償。

養殖大戶(奶牛3頭以上,豬20頭以上(含羊、狗),雞鴨鵝兔200只以上)搬遷補助標準:奶牛每頭500元,豬每頭30元,羊、狗每只10元,非養殖大戶,征地公告發布後,雞鴨鵝兔每只3元。

對水、電、氣獨立核算的被征地單位,按照征地時的安裝費用給予補償。

對單獨核算的有線廣播電視線路和數據通信線路,征收土地時按照安裝成本給予補償。

被拆除房屋的裝修由房主自行拆除,不予補償。如果不能自行拆除,應根據附表3給予適當的綜合補償。

村民房屋挪作他用的,以房屋為基礎進行補償,村民已使用房屋並取得合法經營手續用於生產經營活動的設備搬遷損失、停工損失和搬遷補助費按照搬遷設備折舊後凈值的15%-20%計算。

被征收人在征收土地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搬遷補助費按每人400元壹次性支付;搬遷補助費為每人壹次性1000元。

⑶住房安置

征地拆遷農村居民住房安置人均建築面積標準為30平方米。

積極推進住房貨幣安置,貨幣安置的具體標準根據本縣毗鄰地區保障性住房銷售價格和征地範圍確定。

根據社會經濟發展和房地產市場變化,《被征地農房安置方案》明確了征地範圍內相鄰區域保障性住房的銷售價格,由縣政府確定並公布後執行。房屋安置對象實行貨幣安置並要求定向購買保障性住房的,貨幣安置標準按照縣政府確定的保障性住房貨幣補償標準執行。

對於被征地拆遷人員的貨幣安置,如果要求購買定向保障性住房,政府可以按照“政府引導、市場運作、業主負責”的方式向業主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業主通過招標建設住房,業主將其出售給已經進行貨幣安置的被征地農民,以滿足其住房需求。定向建設並銷售給被征地拆遷農村居民居住的住房享受保障性住房建設相關優惠政策。

對於從農村搬遷到城市的人,如果在被征地農村房屋搬遷公告的時間內完成搬遷,應按照房屋進行安置的每個人將提前壹天搬遷,每個人將獲得200元的獎勵。

2008年6月動遷+10月動遷+0後,城市規劃區內原則上不再實施自建住房安置。

本通知發布前,經縣政府批準的房屋安置辦法按照批準的房屋安置辦法執行。

第二,調整征地農村轉移人口的確定方法

如果壹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土地都被征用,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所有成員都將從農村轉向城市;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部分征收的,按照被征收耕地面積(果園、牧場面積按耕地面積計算,下同)與非耕地面積的0.5倍除以被征收集體經濟組織人均耕地面積之和計算確定從農村轉為非農村的人數。人均耕地面積是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上記載的耕地面積(不包括已被征用的耕地面積)除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應扣除應由農村轉為非農村的人數)。

三、征收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

從2008年6月5438+10月1起,在批準土地時征收社會保障統籌費(以下簡稱征地統籌費)。征地費按土地面積收取,經營性用地(含存量國有建設用地)和城市開發用地按每畝2萬元標準收取;新增工業用地按每畝0.5萬元的標準收取。

土地購置費包含在土地成本中,由財政部門統壹收取。作為市、縣的專項收入,納入專戶管理,專門用於統籌調整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

四、建立被征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壹)促進征地人員就業

縣勞動保障部門要建立健全被征地適齡農民失業登記制度和就業服務體系,積極提供政策咨詢、就業指導、就業培訓和職業介紹等服務,多渠道開發就業崗位,增強就業吸納能力,改善和優化就業環境,促進有就業願望的被征地適齡農民就業。勞動年齡內的被征地農民可享受城鎮登記失業人員就業的相關優惠政策。被征地農民或被征地農民子女在重慶市行政區域內就讀各類中等職業學校的,參照《重慶市委關於加快庫區產業發展,重點解決移民就業,促進庫區繁榮穩定的決定》(魏昱發〔2006〕18號)有關規定享受就讀補助政策。

(二)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被征地農村居民依法登記為城鎮居民後,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被征地農民和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辦法按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試行辦法和重慶市2008年新被征地農民和1後農民試行辦法的通知》(渝府發【2008】26號)執行

(三)建立生活困難救助制度

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當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被征地農民救助制度。對生活困難且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家庭,由民政部門按照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規定予以辦理。

五、加強領導,明確責任

(1)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應以三個代表理論為指導,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和“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加強組織領導,采取有效措施,積極促進被征地農民就業,認真落實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著力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困難,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二)鄉鎮人民政府(辦事處)和縣級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實現新舊政策平穩過渡。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征地補償安置和農村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劃轉工作的實施,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農村居民和參保人員的認定和登記工作。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做好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工作,建立和完善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制度,並制定相應措施。

民政部門要為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家庭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公安部門應提供被征地農村居民的戶籍信息,做好戶籍審核、審批和統計工作,並按規定辦理農轉非戶口登記。

農業部門應當做好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分配、使用和管理以及土地承包經營權調整的指導和監督工作。

財政部門要做好征地費征收使用和基本養老保險補貼轉移撥付的監督管理。

審計、監察部門要做好征地補償安置政策執行和征地統籌費征收使用管理的監督檢查。

規劃建設部門要做好被征地農民安置房的選址、建設和質量管理工作。

六、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的補償安置按照國家、市和我縣的有關規定執行。

七、本通知自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起執行。原征地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壹致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2008年6月+10月+0日前已實施的征地補償安置按原規定執行。

八、本通知執行中的有關問題由縣國土房管局、縣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縣財政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