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省申請修船和造船的相關程序
第三條漁船修造廠實行資質審查、認可和認證,即“工廠認可”制度。凡從事漁船修造的工廠,不論隸屬關系或所有制性質,均應以企業法人的名義向當地漁船檢驗部門申請《工廠批準證書》(以下簡稱《批準證書》)。
《批準證書》分為“施工”和“修理”。所有從事漁船建造和改造(包括大修)的工廠都應申請“建造”類認可證書;任何從事漁船中修、小修或年度修理的工廠均可申請“修理”證書。持有“建築”證書的工廠可以從事同等級“修理”證書許可的業務範圍。
關於出版《中國人民* * *與國家農業》
工業部關於漁船修理廠審批辦法實施細則等問題的通知
各漁業廳(局)、漁船檢驗處(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船修理修配認可辦法》第六條的規定,我局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船修理修配認可辦法實施細則》,現予發布,望遵照執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首先,應在6月前將詳細規則發送到每個現有工廠和漁船建造點(包括與工廠評估和審查相關的附件)。
二、檢查辦公室自到任之日起,可以抓緊組織實施漁船修造廠認可評估工作。受理申請後,應制定考試計劃,並迅速完成該地區的現場考試和審查。為了節省審查時間和資金,每批報我局審批的工廠壹般不少於十家。需要申請認可證書的現有漁船修理廠(玻璃鋼船廠和水泥船廠除外)應在9月底前完成申請程序1995。
三、取得國家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證書或工廠認可證書的木質漁船修理廠,應在證書有效期滿前三個月內向當地漁船檢驗機構提出換證申請(填寫“換證申請書”),經當地漁船檢驗機構核實後,報所在地省(市、區)漁船檢驗處審核。漁船檢驗處應在受理後兩個月內完成規定的審批,並按要求報批。
四、根據計劃要求,在1995年底前,木質漁船修理廠和鋼質漁船修理廠將在1996年底前完工,並頒發工廠審批證書。屆時,無證生產企業將按無證生產查處。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船修造廠認定辦法實施細則
壹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附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船修理廠審批辦法實施細則
第壹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漁業船舶修理廠認可辦法》的規定,進壹步明確漁業船舶修理廠認可的工作程序和具體管理,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申請漁船修理廠《工廠認可證書》(以下簡稱《認可證書》)的企業,無論其建造或修理的漁船的船體材料、主尺度或單機功率如何,都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企業必須具備建造和修理相應船舶的生產條件,如船臺或船塢、移動船舶下水設施、加工機械設備、工藝設備、測量檢測儀器儀表等。
二、企業必須有專業技術人員、質量檢查員和主要專業技術工人,以保證船舶修理質量和正常生產。並具有嚴格按照圖紙、生產工藝和技術標準進行生產、試驗和檢測的能力。新建企業或轉產企業的上述人員應具有三年以上相同工作經歷(即在取得《批準證書》的漁船修理廠相同崗位工作滿三年,且參與修理的船舶經漁船檢驗部門檢驗合格)。
三、企業必須有合適的質量保證體系。
四、企業必須按照經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批準的船舶建造圖紙和技術資料進行生產。
五、企業可按規定及時向漁業船舶檢驗部門申請檢驗,並對其建造的船舶進行逐項檢驗。六、企業能夠滿足我國漁船檢驗部門現行有關規範、規定和其他有關標準對漁船質量的要求。所有出廠產品都有符合要求的“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
七、現有企業還需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
第三條身份註冊卡的申請、審批程序:
1.申請《批準證書》的企業,符合本細則第二條規定條件的,經縣級以上企業主管部門(含政府機構)同意後,根據擬建造船舶的不同類型和等級向當地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提出申請,並如實填寫申請表壹式四份,報省(市、區)漁業船舶檢驗廳(局)或其授權。
二、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應按照以下分工,根據審批證書的審查要求(見附件二至附件五),對申請企業進行審查。考試合格後,由農業部和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按不同類型和等級進行審核。對於未通過審查的企業,允許其在整改半年後按照本規則規定的程序重新申請並繳納相關費用。經整改、重新申請、重新審核仍不合格者,取消考試資格,三年內不得重新申請。
1.申請“修船”的企業(包括各種材質、不同尺度的船舶)和申請建造船長30米以下鋼質船舶或船長20米以下非鋼質船舶的企業,由省(市、區)漁業船舶檢驗處(局)或其授權的檢驗站(處)評估審查。評估考核合格者,由。
2、凡申請建造船長30米及以上鋼質船舶或建造船長20米及以上非鋼質船舶認可證書的企業,由所在省(市、區)漁業船舶檢驗處(局)進行初審,初審合格後,將申請和初審材料報送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漁船檢驗局將通過不同方式對企業規模、產品質量和歷史情況進行審查(包括工廠評估、委托審查和審查相關書面材料等。),審查合格後報農業部審批發證。
三、漁船檢驗部門對申請企業進行評估和審查時,可邀請企業主管部門、地方工商管理部門和技術監督部門參加。
四、凡獲得國家二級及以上企業稱號的單位,在申請認定證書時,工廠應按照本規則第二條及附件2至5中考核內容的要求,如實寫出反映工廠現狀的書面材料,連同申請表壹並送當地漁業船舶檢驗機構, 核實後直接報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並抄送所在地省(市、區)漁業船舶檢驗處(局)備查。
第四條身份註冊卡的使用和管理
壹是在合格證有效期內,漁船檢驗部門對轄區內取得合格證的企業加強監督管理,不定期(自合格證生效之日起兩年左右)進行抽查和全面核查。
批準證書的更新應按照第三條第二款的分工進行審查。在批準證書有效期內,企業未能降低取證時達到的要求(包括場地、設備、人員素質和產品質量)的,可以換證。
企業申請換發認可證書時,應按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二、獲得認定的企業,必須在本廠產品的名牌(或出廠合格證)上標明批準證書的標誌和編號。
批準證書的標誌和編號如下:(詳見第55頁)
三、有下列情況之壹的,其批準證書將自動失效:
1,以次充好,降低產品質量;
2、經抽查或復查不符合本細則規定條件,且限期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3.將批準證書轉讓(出借)給其他企業使用;
4、建造和修理漁船不及時向漁船檢驗部門申請檢驗以逃避對其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5、企業不能組織正常生產,連續兩年沒有生產任務的。
4.過期的批準證書由當地漁業船舶檢驗部門收回,送農業部漁業船舶檢驗局註銷並統壹公告。同時,企業應停止生產過期批準證書上允許生產的產品。
第五條申請認定證書的企業按規定支付的相關費用(包括管理費、檢驗費和審核員差旅費)的使用範圍:
管理費主要用於宣傳、會議、印刷各種證書和表格等。
檢驗費主要用於檢查、檢驗和測試;
審查人員差旅費主要用於現場審查的差旅費和補貼。
第六條本細則中“船長”的定義是指從龍骨板上緣85%的最小深度開始測量的水線的96%,或沿水線從車頭前緣到舵桿中心測量的長度,以較大者為準。如果船舶設計為傾斜龍骨,則該船長的水線應與設計水線平行作為測量值。
第七條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