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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程造價鑒定是否以合同價格為依據?

法律主觀性:

我們生活在法制社會,在任何情況下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也應該進行合法管理的經濟活動。那麽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法律依據是什麽?壹、工程造價司法鑒定的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方式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不能就該部分工程價款協商壹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辦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該條款表明,雙方對計價方式或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進行計價;沒有約定,雙方協商不成的,按照簽訂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計價標準進行評估。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壹條規定,當事人就同壹建設工程另行訂立的施工合同與已經備案的中標合同的實質性內容不壹致的,應當以已經備案的中標合同作為結算工程價款的依據。這壹規定表明,招標後,雙方違反招標文件的規定,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合同的,工程造價司法鑒定應當以按照招標文件簽訂的合同作為評估價格的依據。相關知識:道路工程質量司法鑒定機構資質規定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壹方面承包商,包括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設計單位等。,應根據《建築法》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對建設工程質量承擔相應的責任,同時國家也對從招投標、合同簽訂、合同履行進行全過程控制。在施工過程中,具體手段包括:每道工序都要逐壹檢查確認;主要材料進場前和投入使用前應進行試驗;竣工後,應進行竣工驗收。此外,建設主管部門或相應行業的主管部門也對建築工程質量進行監督檢查。但是,對於從事建設工程質量鑒定的機構和人員應具備哪些資質,法律並沒有明確的規定。有的質量鑒定機構有造價咨詢資質證書,有的質量鑒定機構有檢測資質。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壹條的規定,施工人員應當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的監督下現場取樣,送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質量檢測單位進行檢測。同時,根據《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檢測單位應具備相應的檢測資質(專項檢測機構資質和見證取樣檢測機構資質)。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知道,約定工程造價的,應當按照簽訂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標準進行評估。

法律客觀性:

從司法鑒定工程造價的主體來看,主要有三種類型。壹是人民法院依職權委托鑒定。壹般來說,工程價款爭議主要是關於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之間的實體權利和義務,但在特殊情況下,也可能涉及國家利益、公眾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此時,如果當事人不申請鑒定,人民法院應當依職權啟動鑒定程序。二是施工單位申請鑒定。建設單位向施工單位主張工程款拖欠時,有責任向法院提供證明拖欠事實的證據。建設單位未申請工程造價鑒定,或者申請鑒定後拒不繳納鑒定費,或者拒不提供相關建設資料,致使人民法院無法通過鑒定結論認定爭議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舉證責任分配原則和“大概率”標準,對建設單位作出不利判決。第三,施工單位申請鑒定。壹般來說,工程造價的舉證責任在施工單位,但有些情況下,施工單位沒有申請鑒定,施工單位申請鑒定是為了確定工程價款,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這個時候人民法院也應該允許。另壹種情況是,建設單位在訴訟中提交了自己委托的相關部門作出的造價鑒定,但建設單位認為與事實不符,建設單位可以依據證據規定,對鑒定人資格、鑒定依據、鑒定程序的真實性、合法性、科學性、公正性提出質疑。能夠證明鑒定結論不予采信,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相關條款內容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共同承包。* * *合同雙方應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資質等級不同的單位共同承包工程的,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營業執照範圍承包工程。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第三,施工單位申請鑒定。壹般來說,工程造價的舉證責任在施工單位,但有些情況下,施工單位沒有申請鑒定,施工單位申請鑒定是為了確定工程價款,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這個時候人民法院也應該允許。另壹種情況是,建設單位在訴訟中提交了自己委托的相關部門作出的造價鑒定,但建設單位認為與事實不符,建設單位可以依據證據規定,對鑒定人資格、鑒定依據、鑒定程序的真實性、合法性、科學性、公正性提出質疑。能夠證明鑒定結論不予采信,申請重新鑒定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相關法律知識:《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相關條款內容第二十七條大型建築工程或者結構復雜的建築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人共同承包。* * *合同雙方應對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資質等級不同的單位共同承包工程的,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營業執照範圍承包工程。第二十八條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分包給他人,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包給他人。第二十九條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總承包合同的規定向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應按分包合同的規定向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應當就分包工程向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