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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

Xi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

為了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保護環境,節約能源,維護供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陜西省Xi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Xi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

Xi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

(第二十五號)

《Xi市城市集中供熱管理條例》於2007年2月26日經Xi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通過,於2008年4月2日經陜西省第十壹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壹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08年6月30日起施行。

Xi人大常委會

2008年9月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加強城市集中供熱管理,保護環境,節約能源,維護供用熱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城市集中供熱的規劃、建設、運行和管理。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城市集中供熱,是指供熱企業直接通過城市規劃管網或者經換熱站換熱後為用戶提供熱量的行為。

第四條市市政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集中供熱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六區的城市供熱管理工作。

其他區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和指導下,負責本轄區的城市集中供熱管理工作。

發展和改革、規劃、建設、財政、環境保護、工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價格、公安、房屋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負責城市集中供熱管理工作。

第五條城市集中供熱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堅持統壹規劃、合理布局、統籌安排的原則。

第六條城市集中供熱實行市場化管理,鼓勵外資企業、私營企業和個人投資。

第七條提倡利用熱電聯產、熱電聯產、區域鍋爐房和利用余熱發展城市集中供熱。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八條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對新城、碑林、蓮湖、雁塔、未央、灞橋六區的集中供熱進行統壹規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其他區縣的城市集中供熱規劃由區縣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區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但是,跨區、縣的城市集中供熱規劃由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

第九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集中供熱工程應當符合城市集中供熱規劃,經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應當辦理其他相關建設審批手續。

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城市集中供熱規劃確定供熱企業的供熱範圍。

供熱企業應當在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供熱範圍內發展用戶。供熱範圍確需調整的,應當經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建築供熱系統,應當按照節能、溫控、分戶計量的要求進行設計、施工,不符合分戶供熱計量設計和施工標準的,不得交付使用。

未分戶計量的供熱系統應加快分戶控制和分戶計量改造。

第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集中供熱工程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及時組織竣工驗收,自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資料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備案,並在三個月內向城建檔案館報送工程竣工檔案。

第十二條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收取的用於城市集中供熱公用管網建設的資金,應當按照規定納入財政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章供熱和熱能利用

第十三條城市集中供熱特許經營權、供熱經營權應當通過招標方式確定。

取得供熱經營權的供熱企業應當向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並取得《Xi供熱經營許可證》。

已從事供熱業務的供熱企業應向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經營許可,經審查後領取《Xi供熱經營許可證》。

第十四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供熱企業的監督檢查。供熱企業違反特許經營協議的行為應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特許經營權。

第十五條供用熱雙方應當簽訂供熱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供熱企業直接向用戶供熱的,應當與用戶簽訂供熱合同。

供熱企業在換熱站進行熱交換後為用戶供熱的,應當與換熱站管理單位簽訂供熱合同。同時,換熱站管理單位應當與用戶就供熱服務內容作出約定。

第十六條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供熱合同的約定供熱。緊急情況下,確需立即停止供熱的,供熱企業可以先行停止供熱,但應當在停止供熱後兩小時內及時通知換熱站管理單位和用戶,並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報告。

第十七條供熱企業進行供熱設施檢修、充水試壓時,應當提前五日通知換熱站管理單位和用戶。

第十八條供熱企業應當向社會公布供熱服務標準,設立並公開報修和投訴電話,並按照下列規定及時處理用戶反映的問題:

(壹)對供熱設施漏水的投訴,應當在接到投訴後兩小時內到達現場搶修;

(二)對供熱質量的投訴,應在接到投訴後十二小時內到達現場。

對用戶反映的供熱問題,換熱站管理單位應當立即處理。

第十九條本市采暖期為每年10月115日至次年3月15日。根據氣候變化和供熱實際需要,供熱企業經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調整具體供熱日期。

鼓勵供熱企業和換熱站管理單位采用新技術,根據供熱氣象指數調節能耗,實現最佳供熱溫度和節能減排效果。

第二十條采暖期內,室內采暖溫度應保持在65438±08℃?2℃,不低於16℃。

用戶對供熱時間和溫度有特殊要求的,應當與供熱企業或者換熱站管理單位約定。

第二十壹條因供熱企業原因導致室內供熱溫度低於規定標準或者約定溫度的,供熱企業應當及時采取措施,確保供熱溫度達到規定標準。

第二十二條供熱期間室內溫度未達到規定標準或者約定溫度的天數,供熱企業或者換熱站管理單位應當按照雙方確認的實際未達標天數向用戶退還采暖費,並按照供熱合同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第二十三條采暖期內,供熱企業應當於每月末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月城市集中供熱統計基本情況。

第二十四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供熱企業應當制定城市集中供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發生重大供熱事故時,事故發生單位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並同時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五條城市集中供熱價格的制定和調整由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並召開聽證會,按規定程序報批後實施。

換熱站為用戶熱交換後,供熱價格由換熱站管理單位與用戶商定,並經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公示後執行。

第二十六條供熱過程中,供熱方使用熱量表、熱量表等顯示的數值。結算熱費,結算值以終端計量儀表顯示值為準。

供熱方不得以部分用戶未繳納熱費為由中斷其他用戶的供熱。

第二十七條用戶應當按照供熱合同的約定,及時、足額向供應企業繳納熱費。

供熱企業在換熱站進行熱交換後為用戶供熱的,用戶應當按照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的供熱價格向換熱站管理單位繳納熱費。換熱站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供熱合同向供熱企業繳納熱費。

第二十八條用戶改變用熱面積、熱量、熱性質或者其他用熱事項的,應當與供熱企業或者換熱站管理單位協商確定。

第二十九條在用熱過程中,用戶不得進行下列行為:

(壹)在供熱設施上安裝排水閥、排氣閥,改裝、加裝散熱器和供熱管道;

(二)從供熱管道中排放或提取供熱蒸汽和熱水;

(三)擅自改變用熱性質;

(四)其他危害供熱設施正常運行的行為。

第三十條用戶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或者有下列行為之壹,導致室內溫度低於規定標準或者約定溫度的,供熱企業和換熱站管理單位不承擔責任:

未按照規定繳納熱費的;

擅自改變房屋結構或室內供熱設施;

(三)室內裝修遮擋暖氣片,嚴重影響供熱效果的;

(四)未采取正常保溫措施的。

第三十壹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企業的供熱質量和服務進行監督檢查,維護用戶合法權益,及時處理供熱過程中存在的糾紛和問題。

第三十二條供熱企業、換熱站管理單位、用戶發生供熱糾紛的,可以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調解,也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章供熱設施管理

第三十三條換熱站以外的供熱設施,由供熱企業負責維護管理;換熱站及其供熱設施由換熱站管理單位負責維護和管理。

對供熱設施沒有管理能力的換熱站管理單位可以委托供熱企業支付供熱設施維護費用,供熱企業不得拒絕。

第三十四條供熱企業和換熱站管理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誌。

第三十五條供熱企業和換熱站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對其管理的供熱設施進行檢查和維護,確保供熱設施安全運行。

供熱企業、換熱站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需要入戶檢查、維修供熱設施時,應當出示相關證件,用戶應當給予便利。

第三十六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供熱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監測,確保城市供熱設施安全運行。

第三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擅自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修建建(構)築物的;

(二)擅自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開挖、取土、爆破或者堆放廢棄物;

(三)向供熱管溝內排放易堵塞的物料或汙水;

(四)其他損壞供熱設施的行為。

第三十八條需要在供熱設施安全保護範圍內進行施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取得相關挖掘手續的同時,查明供熱管網情況並與供熱設施管理單位商定保護措施。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

未經批準建設城市集中供熱工程的;

(二)未取得特許經營權從事城市集中供熱經營活動;

超出確定的供熱範圍發展用戶的;

(四)擅自停止供熱。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供熱時間和質量不符合規定標準或者供熱合同約定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5000元至3萬元罰款。

第四十壹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5438+0000元以下罰款;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壹)供熱企業未按照規定向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報送信息的;

(二)供熱企業和換熱站管理單位未能及時處理用戶投訴。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200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的,由供熱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處以200元以上0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五條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罰款、對單位處以二萬元以上罰款的,當事人有權要求舉行聽證。

第四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七條拒絕、阻礙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供熱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所稱換熱站管理單位,壹般是指負責維護和管理換熱站及其供熱設施,對供熱企業提供的熱能進行二次熱交換,並將熱交換後的熱能輸送給用戶的單位。

第五十條本市自供熱單位的供熱系統建設、供熱服務質量和標準、供熱設施管理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壹條本條例自2008年6月6日起施行。

新聞鏈接:

Xi安165438+10月65438+可投訴集中供熱溫度不達標。

從165438+10月15日零時起,Xi今年進入全面集中供熱階段。本報記者零距離來到位於南郊114前的燕東熱力公司,親身測試和體驗了全面集中供暖的第壹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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