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上保險中,如果保險人知道被保險船舶改變航向而不提出解除保險合同,保險人的行為是什麽?
禁止反言是普通法中的壹項重要法律原則。如果壹方當事人依賴另壹方當事人的陳述,另壹方當事人不得否認其先前的陳述。
學者們對這壹原則的概念沒有統壹的結論。英國學者鮑爾將禁止反言原則定義為:“如果某人(聲明人)通過言語或行動向他人(聲明人)作出聲明,或者聲明人有義務在不履行義務的情況下說話或采取行動,他以沈默或不作為的方式作出聲明,並且聲明人的實際或推定意圖是,結果是:聲明人基於該聲明而改變(壞的)。在申報人與申報人之間今後的任何訴訟中,如果申報人在適當的時間以適當的方式提出異議,申報人不得作出與其先前陳述有實質性不同的陳述,也不得提供證據證明不同的陳述。”
禁止反悔是指合同的壹方當事人已經放棄了其在合同中可以主張的某種權利,因此其不能向另壹方當事人主張這種權利。
海上保險原則是指當事人在海上保險活動中應遵循的行為準則。海上保險作為壹種獨立的經濟活動類型,基於其自身的特點和適用範圍,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逐漸形成了壹系列基本原則。根據國際慣例,這些基本原則可以概括為:損失補償原則、可保利益原則、近因原則、最大誠信原則和代位原則。
1,損失補償原則
損失賠償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發生後,保險人應當對被保險人所遭受的實際損失予以全額賠償。
2.可保利益原則
保險利益原則是指只有投保人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保險人簽訂的海上保險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由保險人承擔保險責任。
3.近因原則
近因原則是為明確事故與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認定保險責任而專門確立的壹項基本原則。它是指保險人對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作為直接和最接近的原因承擔保險責任,而對保險責任範圍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4.最大誠信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必須在最大程度上本著誠實信用的精神談判和簽訂合同,海上保險合同的當事人應當:
1)告知,又稱“告知”,通常是指投保人在簽訂保險合同時,應當如實向保險人說明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有關保險標的的重要信息。因為如實告知是保險人判斷是否承保、確定保險費率的重要依據。
2)聲明,又稱“聲明”。聲明不同於通知,它具體指被保險人在談判和簽署過程中對保險人提出的問題的如實答復。由於聲明內容也關系到保險人是否承保,並涉及海上保險合同的真實性和有效性,因此成為最大誠信原則的另壹項基本內容。
3)擔保。保證是被保險人向保險人作出的履行某種義務的承諾。在海上保險合同中,有兩種類型:明示保證和默示證明。明示擔保主要包括開航擔保、船舶狀態擔保、船員人數擔保、護航擔保、國籍擔保、中立擔保和部分不保險擔保。默示保證主要包括船舶的適航保證、船舶不會改變航程和規避航程的保證以及貨物合法性的保證。
5、代位權原則
有時保險標的遭受的保險事故是由第三人的行為造成的,被保險人有權就其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失向行為人要求賠償。由於海事訴訟往往涉及多個方面且訴訟過程曠日持久,為方便被保險人,保險人會根據保險合同先行賠付,同時取得被保險人在標的物上的相關權利,並代表被保險人向第三人索賠。這就是國際海上保險業普遍采用的代位求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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