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無效就壹直有效嗎?
1.合同有效嗎?
根據相關法律,本合同有效期如下:
1、合同生效時間壹般來說,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雙方未約定生效時間的,壹般認為在合同簽訂之日生效;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通過信件、數據電文等方式訂立合同的。,他們可以要求在合同成立前簽署確認書;本合同於簽署本確認書時成立,成立日期為生效時間;合同未約定生效時間,但有附加條件限制合同效力的,合同生效時間以附加條件達到時為準。
2.合同的終止時間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終止時間,判斷合同是否終止的標準主要有以下幾類:壹般來說,合同的終止時間通常是合同規定的合同義務完成;合同履行期間,壹方有確鑿證據證明另壹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另壹方明確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可以隨時解除合同;合同履行期間,壹方因過失或故意不履行合同,另壹方可以解除合同並要求賠償;如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可終止合同。
3.沒有約定有效期的合同有效期有多長?如果雙方通過協商能夠達成約定的有效期,則確定有效期。如果雙方不能達成壹致,要根據合同類型查閱相關法律,看看法律中是否有明確規定。壹般法律會在沒有規定合同有效期限的情況下,明確規定具體的合同。這時候可以由法律規定。如果法律沒有規定,那就根據不同合同類型的慣例來確定,也就是壹般有效期是多長。
2.合同什麽時候生效?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生效。合同的生效時間因合同類型而異。在非正式合同中,受要約人表示的承諾生效的時間即為合同生效的時間。重大合同只有在雙方以法律形式履行了特定程序並交付了標的物後才成立。書面合同生效有兩種情況:壹是法律或當事人對合同生效的程序沒有特別規定或約定,當事人以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時生效。當事人通過信件、數據電文等方式訂立合同的。,他們可以要求在合同生效前簽署壹份確認函。本合同在確認書簽署後生效。第二,法律或者當事人對合同成立的程序有特別規定或者約定的,該規定或者約定完成的時間為合同生效的時間。
合同生效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合同生效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享有各自的權利。這裏不想贅述,重點說無效合同的法律後果。
無效合同的無效當然是絕對的,從壹開始就是無效的,但也不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無效合同被宣告無效或者被法院確認後,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當事人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物應當返還;無法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責任。這壹規定可以被認為是無效合同的內部法律效力。根據該條規定,壹般認為,無效合同被認定或者被確認無效後,當事人應當承擔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返還財產是指在合同被主張或確認無效後,合同當事人有權主張已交付給對方的財產,而接受了該財產的當事人有返還該財產的義務。無效合同的當事人根據無效合同的履行轉移財產的,其債權、物權行為無效。無效合同的標的物仍屬於給付方。此時,給付方基於所有權要求收受方返還財產,於法有據。
無效合同被主張無效或者被確認無效後,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我國有專家認為,過錯方的責任是締約過失責任,應適用締約過失責任的規定。本文認為,這種觀點沒有考慮排除賠償損失。壹般來說,法律主體在法律行為成立前投入的生活資源的損失,由自己承擔。這壹原則被稱為“自承損失原則”。然而,這壹原則也有例外。如果損失可以歸咎於別人,就可以轉嫁給別人。締約過失責任是“自擔損失”原則的典型例外。可見締約過失責任的適用是有壹定條件的,即有可歸責於他人的原因。因此,無效合同中的過錯方應當賠償無過錯方在訂立合同過程中遭受的損失。但問題是,雙方都有過錯的情況下,該怎麽辦?我國合同法規定,此時雙方應承擔各自的責任。對於這壹規定,本文認為應根據具體情況作不同理解。壹般來說,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按照過失原則處理,對於自己給對方造成的損失,雙方都要承擔相應的責任。當雙方都知道自己的行為違反了法律或者社會公眾的利益時,此時的合同無效顯然雙方都有過錯。雖然雙方都給對方造成了壹定的損失,但根據法律規定的目的,應當排除雙方要求賠償損失的情形,即在這種場合,締約中不應當有適用過錯責任的余地。在這壹點上,“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應當理解為過錯雙方都應當承擔各自的損失。
合同本身是基於平等民事主體的協商壹致,所以有效期限的確定由當事人約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執行。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160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根據其性質不得附期限。有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生效。有終止期間的民事法律行為,終止期間屆滿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502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的,從其規定。未辦理批準等手續影響合同效力的,不影響合同中批準等義務條款的履行和相關條款的效力。應當辦理報批手續的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承擔違反義務的責任。合同的變更、轉讓和解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適用前款規定,應當經過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