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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稅法律知識點:重組和解程序

壹.重組程序

(壹)重組的概念和特征(理解)

(二)重整申請和重整期限

1.重組申請

根據規定,出資額占債務人註冊資本十分之壹以上的債務人、債權人和投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啟動重整程序。

債務人的投資者可以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組,但需滿足兩個條件:

(1)申請的提出,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時,必須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之前;

(2)出資人的出資必須占債務人註冊資本的十分之壹以上,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2.重組申請的確定

人民法院收到重整申請後,應當依法審查重整申請,責令債務人重整,並對符合規定的重整申請予以公告。

3.在重組期間

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結的期間為重整期間。

(三)重整計劃

1.重組計劃草案

(1)重整計劃草案的編制。債務人管理自己的財產和業務的,應當制定重整計劃草案。管理人負責管理財產和經營事務的,管理人應當制定重整計劃草案。

(二)提交重整計劃草案。重整計劃草案應當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6個月內,由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同時向人民法院和債權人會議提交。法定期限屆滿,有正當理由的,經債務人或者管理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長三個月。

(三)重整計劃草案的內容。重整計劃草案包括以下內容:債務人的經營計劃;債權的分類;債務調整計劃;債務償還計劃;重整計劃的實施期限;重整計劃實施的監督期;有利於債務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2.對重整計劃進行表決

(1)投票時間。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重整計劃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債權人會議,對重整計劃草案進行表決。出席會議的同壹表決組半數以上債權人同意重整計劃草案,且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占該組總債權數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該重整計劃草案由該組通過。

3.重組計劃的批準

(1)審批程序。當所有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獲得通過。自重整計劃通過之日起10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批準重整計劃。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裁定認可,終結重整程序,並予以公告。

(2)強制審批。

(3)未獲批準的法律後果。根據規定,重整計劃草案未獲通過,未獲得強制批準,或者已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

4.重組計劃的實施

(1)執行實體。債務人負責重組計劃的實施。

(2)監督主體。自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之日起,管理人應當在重整計劃規定的監督期限內負責監督重整計劃的實施。

(3)監理期限。監督期限屆滿,管理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監督報告。自提交監管報告之日起,監事的監管職責終止。

5.重組計劃的有效性

債權人未按照規定申報債權的,在重整計劃實施期間不得行使權利;重整計劃實施後,可以按照重整計劃規定的同類債權的清償條件行使權利。

債務人的保證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的債權不受重整計劃的影響。

根據重整計劃減免的債務,自重整計劃完成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償還責任。

6.裁定終止實施重組計劃的後果

第二,和解程序

(壹)和解的概念和特征

和解有以下特點:

(1)和解以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為基礎。債務人可以按照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向人民法院申請和解。

(2)和解須經人民法院裁定認可。

(3)和解必須由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批準。債權人會議通過和解協議的決議,應當經出席會議的有表決權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其所代表的債權數額應當占無擔保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

(二)和解協議

1.和解協議的內容(諒解)

2.和解協議的終止和無效(理解)

3.和解協議的效力

(1)經人民法院認可的和解協議,對債務人和全體和解債權人具有約束力。但是,和解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擔保人和其他連帶債務人享有的權利,不受和解協議的影響。

(2)和解協議生效後,債務人應當按照和解協議規定的條件清償債務。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和解債權人的申請,裁定終結和解協議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

(3)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處理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認可,終止破產程序。

(四)自和解協議達成時起,債務人不再承擔清償根據和解協議減免的債務的責任。除非依法不能免除或者和解協議有特別規定。

2007年發生()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和解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

A.因債務人有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和解協議成立的。

B.債權人會議沒有通過和解協議草案。

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人民法院認可。

d .如果債務人不能執行或未能執行和解協議,應和解債權人的請求。

e .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處理達成協議。

答案:ABC

解析:因債務人有欺詐或者其他違法行為而成立的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無效,宣告債務人破產。和解協議草案未獲債權人會議通過,或者債權人會議通過的和解協議未獲人民法院認可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和解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不能執行或者不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和解債權人的申請,裁定終結和解協議的執行,宣告債務人破產。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務人與全體債權人就債權債務處理達成協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2008年破產企業重整期間,發生()情形時,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

A.債務人的投資者請求分配投資收益

B.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明顯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

C.債務人的行為妨礙管理人履行職責。

D.債務人的經營和財產狀況繼續惡化,沒有得救的可能。

E.債務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將其持有的債務人股份轉讓給第三人。

答案:BCD

分析:重整期間,債務人的經營狀況和財產狀況持續惡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債務人有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明顯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因債務人的行為導致管理人不能履行職責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的請求,經審理確認後,裁定終結重整程序,宣告債務人破產。重整期間,債務人的投資者不得請求分配投資收益。重整期間,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向第三人轉讓其所持有的債務人股份。但是,經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