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戲劇演出報酬支付試行辦法

第壹條本辦法發布後,全國縣級以上專業文藝院團在上演新創作、改編、編排、移植的劇目時,應當通知劇作家(翻譯人員只限於翻譯外國劇目),並在劇目、宣傳冊和廣告中如實註明相關作者姓名。凡售票演出的劇目,應按本辦法向劇作家支付劇本演出報酬。第二條支付給劇作家的演出報酬,由劇團在該劇首次演出時支付,並從劇團演出該劇的凈收入中提取(即扣除劇場租金或劇場賬戶後的金額)。即首演劇團壹次性向劇作家支付首次演出的報酬,然後在10場演出後按比例提取報酬。重播(改編、移植)劇團采取抽成的方式支付報酬。第三條劇本首次演出的報酬標準如下:

(1)大型話劇、歌劇600-1000元。

中型戲劇和歌劇每部400-800元。

小劇和歌劇每部200-400元。

大型歌劇舞劇每部1200-2000元。

中型歌劇和舞劇每部800-1600元。

小劇種和舞劇每部400-800元。

(二)縣(市、旗)級專業劇團首演報酬標準為:

大型話劇和歌劇每部400-800元。

中型戲劇和歌劇每部250-500元

小型戲劇和歌劇每部125-250元

大型歌劇和舞劇每部600-1000元。

中型歌劇舞劇每部400-800元。

小劇種和舞劇每部200-400元。第四條。提取報酬的比例如下:

(1)大型戲劇和歌劇占收入的2%。

中型戲劇和歌劇占收入的1%。

小戲劇和歌劇占收入的0.5%。

大型歌劇和舞劇占收入的5%。

中型歌劇和舞劇占收入的3%。

小歌劇和舞劇占收入的1%。

(二)縣(市旗)級專業院團的比例為:

大型戲劇和歌劇占收入的1.5%。

中型戲劇和歌劇占收入的1%。

小戲劇和歌劇占收入的0.5%。

大型歌劇和舞劇占收入的3%。

中型歌劇舞劇收入占1.5%。

小歌劇和舞劇占收入的1%。第五條報酬標準和支付方式的掌握:

(壹)劇本首演的報酬數額,應當根據劇本的思想性、藝術性和創作條件的難易程度(如新創作劇本與改編、編排、移植劇本的報酬標準的差異)確定。報酬標準由劇院(團)藝術室提出,劇院(團)主任批準。

(二)重播劇本由重播(改編、移植)劇場(群)按規定按比例付費。

(三)兒童劇、木偶劇、皮影戲可按上述話劇、歌劇、戲曲、舞劇計酬。兒童劇和由兒童表演的其他戲劇應包括文化主管部門或其他各方對每次戲劇表演的補貼。

(四)戲曲劇本的作者、作曲者,舞蹈劇本的編劇、導演、作曲者的演出報酬,按其付出的勞動量自行協商分配。

(五)翻譯外國戲劇首次演出的報酬比例為該戲劇的三分之二;翻譯外國歌劇文學劇本的首次演出的報酬和比例是歌劇的五分之二。

(六)已發表的劇本上演時,應當通知作者,並按照規定按比例向劇本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7)劇本被采用後,由首演劇場(集團)按劇本稿酬標準的10%-15%支付給劇場(集團)美術室文藝編輯作為劇本編輯費;如果劇本沒有被文學編輯選中,或者文學編輯不工作,則不會支付任何報酬。話劇團只付給劇作家報酬,不付給文學編輯。

(八)新劇本上演後壹個月內,首演劇團應向劇作家支付首演報酬。首演劇團演出該劇10場後,話劇團將根據其演出該劇後的收入獲得報酬。可以按季結算。第六條。通過抽簽支付報酬的有效時間是從該劇在劇團首演之日起至作者去世後30年。劇作家去世後,他的演出報酬可以繼續由其法定繼承人收取。如果沒有合法繼承人,劇團將停止支付。第七條改編、整理、移植的劇本,原劇本已經失去著作權的,或者原劇本作者依法不享有著作權的,只需向改編、整理、移植人支付演出報酬。第八條各級專業文藝院團根據戲劇劇本(無論是新創作的劇本還是其他文藝作品改編的劇本)進行改編(如戲劇改編成話劇,或反之;將歌劇改編為舞劇,或者將舞劇改編為歌劇,編排移植劇本的,演出報酬應當按照下列比例分別支付給編曲人、編曲人、移植人、原編劇和原編曲人。比例為:

(1)70%-75%支付給改編劇本,25%-30%支付給原劇本或原改編劇本作者。

(2)編排好的劇本50%-60%支付給編曲人,40%-50%支付給原創劇作家或原創改編者。

(3)移植劇本20%-40%,原編劇或原改編劇本60%-80%。

(四)改編、編排、移植上述劇本的人,在獲得首次演出報酬和抽成報酬後,負責將原編劇或原改編者所得報酬的壹部分按規定比例寄出。

(五)劇作家改編他人有著作權的非戲劇作品,應當征得原作品著作權人的同意,並按照《圖書、期刊和著作權保護試行條例》的規定向其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