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行政熱點法律案件
公安行政執行是指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強制不履行公安機關依法作出的行政決定所要求的義務的相對人在期限內履行義務或者達到與義務相同狀態的公安行政執法行為。公安行政執行必須按照法定程序進行,壹般包括決定、警告、執行幾個步驟。由於執行方式不同,流程和步驟也不完全壹致。
案例1治安行政處罰和執行處罰
案件摘要:
某年2月22日,某鄉黨委書記崔某與同村武裝部幹部王某在飯店飲酒。壹個顧客不小心撞倒了王的桌子,王立即追街毆打顧客,引起多人圍觀和交通堵塞。作為鄉黨委書記的崔不僅不制止,反而和王壹起毆打顧客。公安民警聞訊趕來制止時,崔將怒火發泄在民警身上,並煽動他人壹起傷害民警,造成該區域交通堵塞近2小時。同年4月8日,縣公安局根據事實和證據認為崔某的行為屬於擾亂公共秩序,公安機關決定對崔某罰款50元。同時,崔被告知,對行政罰款不服的,有權在收到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上級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在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限屆滿後,崔未申請復議也未提起訴訟,但拒不繳納罰款。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縣公安局決定對崔某因拒不繳納罰款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處罰,可拘留期限為15日以下。
問題:
在這種情況下,縣公安局決定對崔拘留7天。是行政處罰還是執行處罰?
評論:
執行罰金是指相對人逾期不履行依法作出的處理決定所要求的義務時,公安機關委托義務人以新的金錢給付義務的壹種強制執行方式,其目的是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盡的義務。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五十九條:“公安機關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後,被處罰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期限內履行。”本案中,崔某在公安機關對其處以治安罰款後拒不履行義務,屬於違法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拒不繳納罰款的,可以拘留15日,罰款仍予執行。”本案中,縣公安局對崔作出行政拘留7日的決定,屬於行政處罰而非執行處罰。
法律依據:
1,《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案例二公安行政執行和強制措施
案件摘要:
2001年7月3日,某派出所作出決定,責令何之子賠償被害人醫療費等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1333.38元。何的兒子已經18歲,但是沒有經濟收入。兩個多月後,他仍未能向受害人支付賠償金。他也不願意給兒子賠償。2001年9月22日晚,派出所民警發現何某駕駛拖拉機到糖廠拖運甜菜,派出所民警將其傳喚至派出所,責令何某賠償其兒子。他說第二天交錢,當晚派出所就扣留了何的拖拉機和行駛證、駕駛證。第二天,他代兒子支付了全部賠償金,派出所要求何將拖拉機開回來,但沒有歸還行駛證和駕駛證。此後,他多次向派出所索要行駛證和駕駛證,但派出所遲遲不還,直到2002年3月才歸還。
問題:
派出所的做法正確嗎?
評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八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造成損失或者傷害的,由違反治安管理的人賠償損失或者承擔醫療費用;違反治安管理的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能力賠償或者負擔的,由其監護人負責賠償或者負擔。”何的兒子已經18歲多了,他的傷已經給他人造成了經濟損失。根據我國民法的規定,他的父母不承擔賠償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派出所強制要求何賠償兒子是沒有法律依據的。此外,本案中某派出所扣留何的行駛證、駕駛證,違反了法律規定,屬於濫用職權。根據我國交通法規的相關規定,只有機動車駕駛人違反交通法規,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才能扣留其駕駛證和行駛證。派出所扣留了何的行駛證和駕駛證,但卻是因為他沒有及時向兒子支付賠償金,扣留證照的事實依據明顯錯誤。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
案例三治安行政執行處罰
案件摘要:
某市典當行開業以來,多次承接各種證明手續不全的物品。某市公安局在公安機關的治安調查中,當場從典當行發現三輛來歷不明的典當汽車。於是,65438年6月26日,市公安局對典當行作出3000元的行政處罰,並告知典當行在5日內將罰款送到市公安局,但典當行無正當理由拒不繳納罰款。經公安局多次提醒,典當行負責人於同年2月12向市公安局繳納了罰款。市公安局在接受罰款時,不僅收繳了典當行到期罰款3000元,而且每逾期壹天罰款人民幣5元。
問題:
市公安局的做法是否正確?
評論:
根據我國《典當業治安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壹款規定:“典當行嚴禁接受贓物和來歷不明的物品;第十五條第壹款第(三)項規定:“承接禁止典當的物品或者未查驗有關證件、未履行有關登記手續的,視情節輕重,處以人民幣65438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經營單位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特種行業許可證。”所以典當行不允許接受贓物和來歷不明的物品。本案中,市內典當行開業以來,公安機關在未查驗相關證明、未履行相關登記手續的情況下,對典當行處以3000元罰款並多次沒收違法所得的行為是正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