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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師法律法規

從醫療系統的法律法規來看,《執業醫師法》已頒布20多年,《護士管理條例》也已頒布多年。只有《藥師法》沒有正式頒布。在醫生、藥品和護士中,醫生和護士已經有了法律法規,藥劑師的缺乏不利於保護患者的用藥安全和Yamatonokusushi的切身權益。

近日,根據國家美國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執業藥師資格認證中心的公告,《執業藥師執業規範》正式發布,並於2017 1正式實施!

全文附:《執業藥師執業守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執業藥師的執業行為,保障公眾合理用藥,開展優質藥學服務,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本規範適用於直接向公眾提供藥學服務的執業藥師。執業藥師應對公眾合理用藥負責。

第三條執業藥師業務規範是指執業藥師具備藥學等相關專業知識、技能和職業素養從事業務活動時應當遵守的行為規範。

執業藥師的業務活動包括處方調劑、用藥咨詢、用藥管理、不良反應監測、健康教育等。

第四條執業藥師應當遵紀守法,愛崗敬業,恪守道德,服務健康,自覺學習和提高能力,符合本規範的基本要求。

執業藥師應佩戴徽章以表明身份。

第五條執業藥師應當掌握獲取醫學信息資源的技能,通過各種現代媒體收集、整理、匯總和分析各種有價值的醫學信息,並利用這些信息開展各項業務活動。

第六條執業藥師所在單位應當為執業藥師履行本規範提供必要條件,支持和保障執業藥師開展優質藥學服務。

第二章處方調整

第七條處方調整包括處方審核、處方調配、審核與交付、用藥說明。執業藥師應當憑醫師處方配藥,無醫師處方不得配藥。

處方調劑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以及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等規定。

第八條處方審核包括合法性審核、規範性審核和適宜性審核。

第九條執業藥師應當對處方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處方來源、醫師資格和處方類別。

執業藥師不得對合法性無法判斷的處方進行調整。

第十條執業藥師應當對處方的規範性進行審查,包括仔細檢查處方的前言、正文和後記是否完整,書寫或印刷是否清晰,處方是否有效,醫生簽名或蓋章與備案字樣是否壹致。

執業藥師不得調整不規範處方。

第十壹條執業藥師應當審查處方的適宜性,包括:

(1)規定必須進行皮試的藥品處方者是否表明對過敏試驗和結果的判斷;

處方用藥與臨床診斷的壹致性;

(3)劑量、用法和療程的正確性;

(四)劑型和給藥途徑選擇的合理性;

(五)是否存在重復給藥;

(六)是否存在潛在的臨床藥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7)特殊人群用藥是否有禁忌癥,如妊娠和哺乳、兒童禁忌癥、老年人禁忌癥等;

其他不適宜服用的藥物。

對於用藥不當的處方,應告知處方者並要求其確認或重新開具處方;不得擅自更改或分發替代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