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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PRC)民法典的架構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架構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包括總則、財產權、合同、人格權、婚姻家庭、繼承、侵權責任和附則。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體系結構來源於現實生活。現有的民法典架構基本可以分為兩種:《法國民法典》“人-物”對應結構和《德國民法典》“總-分”對應結構,兩者都存在缺乏法典目的的缺陷;

3.《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結構設計應體現以人為本、以權利為中心、以責任為導向的理念。這樣設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三種編纂方式,即屬人法。權利法和侵權法。這種結構既有民法文化的支撐,又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結構具有獨創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制定,其實就是壹個國家民法體系化的過程。在壹個沒有民法典的國家,並不意味著沒有民事立法。民法典在某種程度上是真正的實在法的外殼。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條為了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調整民事關系,維護社會經濟秩序,適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發展要求,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十五條自然人的出生和死亡時間,以出生證和死亡證記載的時間為準;沒有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的,以戶籍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時間為準。如果有其他證據足以推翻上述記載的時間,以該證據證明的時間為準。第十六條涉及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保護的,視為胎兒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如果胎兒在分娩時已經死亡,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就不存在。第十七條年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是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