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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姓名法包括什麽?

《中華人民共和國姓名法(草案)》尚未頒布。

為了保障公民合法的姓名權,保護地名登記機關的權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1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法定姓名以壹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與外國人、無國籍人結婚的,其配偶和所生子女的中國姓氏應當以中國公民的姓氏登記,該姓氏應當符合中國公民使用姓名的習慣;申請加入中國國籍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的中國姓氏相同。

第二條

戶籍登記的姓名應當用簡體字登記,少數民族的姓名可以用本民族文字登記。

第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申請改姓:

1.被索賠的人。

2.被收養或被終止收養的人。

3.當公民成年時。

公民在成年前變更姓氏,由其父母、養父母或者法定監護人代為申請,次數不限。公民成年後仍可申請改姓,但只能申請壹次。

第四條

成年公民申請更名:

申請更改筆名、假名、藝名等的公民。法定姓名超過八年的,可以改為正式姓名,但更改後的姓名不得與國家領導人或歷史上有爭議的人物的姓名相同。漢族的名字限於四個字,其他少數民族遵循自己的習俗。

2.名稱登記機關對公民申請變更的名稱可以有兩年的檢查期,並審查公民是否有債務或違反第三條的規定。並要求公民提供相關公證書。

3.公民變更姓名後,應當在當地報紙上刊登姓名變更聲明。

4.公民姓名登記管理機關對公民變更姓名征收契稅500元。

公民姓名壹經更改,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申請人不得申請變更姓氏、姓名或者名稱:

被通緝或被判有期徒刑的人。

2.被勞動教養的。

3.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但是過失犯罪的不受此限。

4.債務糾紛壹直沒有解決。

5.改名是對中華文明的侮辱。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禁止申請改姓、改名、更名的期間為判決確定之日起至執行完畢後五年。

第六條

本法實施細則由國務院制定。

第七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