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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第106條最新司法解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六條:

公民、法人違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公民、法人因過錯侵害國家、集體財產或者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07條: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零八條:

債務應該還清。暫時不能償還的,經債權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定,可以由債務人分期償還。有能力償還而拒不償還的,由人民法院強制償還。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1條: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壹方違約的,應當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與第三人之間的糾紛,應當依法解決或者按照約定解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壹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利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八條:

當事人壹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少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壹百壹十九條:

壹方違約後,另壹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未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為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0條:

雙方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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