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對非全日制從業人員的勞動關系有哪些規定?
《勞動合同法》關於非全日制用工的規定包括:
1,非全日制勞動合同的內容、期限及解除或終止;
2.在我國勞動合同簽訂的規定中,對於在我國的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將受到支付雙倍工資的嚴厲處罰。
兼職和全職有以下區別:
1.非全日制勞動合同以小時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普通勞動關系按日、月、年建立勞動合同;
2.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壹個或者多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影響前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但是,全日制勞動者只能與壹個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
3.除以壹定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和三個月以下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協商約定試用期,並將試用期視為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而非必備條款。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約定試用期;
4.非全日制就業的任何壹方可以隨時通知另壹方終止就業。解除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全日制用工當事人應當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應當依法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為主要報酬,勞動者在同壹用人單位平均每日工作時間壹般不超過四小時,每周累計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壹種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就業的雙方可以達成口頭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