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的法律責任
4月18日,某鄉鎮中學校長貪汙學生夥食費,媒體曝光江蘇省灌雲縣某鄉鎮中學腐敗事件。灌雲縣某鄉鎮中學校長朱某、副校長徐某利用職權,2019暑假、2020寒假期間,以支付食堂工人工資為名,從學生夥食費中飽私囊25400元,美其名曰“節日值班補貼”。
大部分所謂的職務補貼都進了校長的口袋。校長朱獲利9600元,副校長徐獲利3000元,後勤總監胡獲利8800元。此外,該校還被媒體曝光違規從食堂支出教師餐費補貼和代課教師保險費。真的是用學生夥食費補貼自己。所有的學生都吃不好睡不好,卻把校長和主任養肥了。
學生是祖國的花朵,國家和家長壹直很重視學生的住宿問題。這樣的學校,明明家長出錢吃飯,孩子得到的卻是很差很沒營養的飯菜,怎麽讓家長放心?如果沒有被曝光,這些校領導還會壹次次把手伸向學生的食物嗎?學校本該是教書育人的地方,卻被這些無良校長搞得壹塌糊塗,實在令人憤懣。
校長的行為已經觸犯了刑法。在我國刑法中,壹般有兩個罪名,侵占罪和占用公共財政罪。所謂貪汙罪,就是公職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公共財政,職務侵占罪就是利用職務之便侵吞本單位的財政。
也就是說,兩罪在本質上沒有區別,只是看行為人是否具有國家工作人員的身份。壹般情況下,貪汙賄賂犯罪的立案標準是5000元,具體量刑要視情節而定。兩名主犯貪汙金額已超過5000元,達到立案標準。
《刑法》還規定,個人貪汙數額在5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悔罪並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目前,校長朱已被處分,副校長徐、後勤局長胡被警告。
但是,在我看來,這三個人的處罰太輕了。學生是中國的未來。任何地方都不應該貪汙學生的飯錢,辜負了學生的期望和信任,極大地汙染和扭曲了學生的價值觀。
僅僅記大過和警告處分,並沒有達到懲罰和教育的目的。這些人應該被撤職,這對這種害群之馬是壹個警告,下地獄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