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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沙法律援助中心免費條件

法律分析:長沙法律援助中心的免費條件是公民經濟困難,請不要聘請律師。刑事訴訟規定,公民在下列情況下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出庭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制定辯護意見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三)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四)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公民因經濟困難需要委托代理的下列事項,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和救濟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第十壹條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後,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人民法院受理自訴案件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