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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洪法》規定,防汛抗洪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部門統壹指揮,分級負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三十八條:防汛抗洪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壹指揮,分級負責。各級防汛指揮機構和承擔防汛抗洪任務的部門、單位,必須按照防汛預案做好防汛抗洪準備。

實行防汛抗洪行政首長負責制,即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對本地區的防汛抗洪工作負責,並負責組織、指揮和領導防汛進程。防汛抗洪行政首長負責制不僅適用於防汛期,而且是壹項常年性的工作制度。防汛抗洪工作實行分級、部門負責制。

實行防汛抗洪分級負責制,符合防汛抗洪的實際需要,也符合行政管理的需要。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分級負責制的要求,加強對防汛抗洪工作的領導,采取措施,做好防汛抗洪工作,確保防洪安全,減少洪澇災害損失。

擴展數據:

防洪工作貫徹“安全第壹、常備不懈、預防為主、全力搶險”的方針,遵循團結協作、局部利益服從全局利益的原則。?防洪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統壹指揮,分級負責。各有關部門應當實行防汛崗位責任制。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

有防汛任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設立防汛指揮機構,由有關部門、地方駐軍和人民武裝部負責人組成,由各級人民政府負責人擔任指揮。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在上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和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執行上級防汛指令,制定各項防汛抗洪措施,統壹指揮本地區的防汛抗洪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防汛指揮機構的辦事機構設在同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市區防汛指揮部的辦事機構也可設在城市建設主管部門,負責管理轄區內的防汛日常工作。?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