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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下列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必須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1)本村享受誤工補貼及補貼標準的人員;
(二)村集體經濟收入的使用;
(三)村內公益事業的興辦、籌資籌勞方案和建設承包方案;
(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五)村集體經濟項目立項和承包方案;
(六)宅基地使用計劃;
(七)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和分配方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九)其他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的;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村民代表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村民代表會議每季度召開壹次。五分之壹以上村民代表提議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的。村民代表會議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所作決定應當經半數以上與會人員同意。
擴展數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監督:
(1)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2)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實施方案;
(三)政府捐贈和社會接受的救災、補助等款物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4)協助村民委員會開展工作;
(5)涉及村民利益和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壹條規定: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並責令依法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