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證據不足如何處理?
強奸的證據不足如下:
1.對強奸罪證據不足的,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再次送檢察院;
2、檢察院經過審查可以確定起訴或不起訴,如果起訴,法院經過審理,有以下結果:
(1)證據不足,駁回訴訟請求,嫌疑人無罪釋放;
⑵如果證據確鑿,可以判刑。強奸所需的證據:
1,受害者聲明;
2、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
3.現場遺留的物證;
4.證明受害者可能遭受暴力的物品;
5、被害人可能被性侵並遺留有內衣、衣服、衛生巾等危害人體體液的物品;
6.現場遺留的飲料、杯子、針頭、針劑或酒瓶、酒杯等其他物證。
強奸案的報告過程如下:
1.到達警察局後,去警察局值班室,警察會問妳是否需要幫助。這時,妳可以說出妳被法律侵犯了什麽。警方會根據妳的受害類型做相應的報案記錄,比如治安類、刑事類等等。
2.做筆錄的時候,要把警察問的事情說清楚,表達清楚,最後簽字蓋章。之後派出所上報分局審核,符合立案條件的派出所立案。
3.派出所立案後會進行調查,並註意保持電話暢通,以便警方隨時找到妳配合調查,並告知妳案件的處理進展。
綜上所述,只要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國家懲治強奸罪的目的主要集中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和良好的風俗習慣。因此,許多國家將強奸罪規定為侵害社會法益的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
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①物證;
②書證;
⑶證人的證詞;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
六、鑒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和實驗記錄;
(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
證據必須經過核實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