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署勞動法後離職會有什麽後果?
如果工人未經雇主同意離職,他們將面臨以下後果:
1,可能承擔違約責任:根據勞動合同的約定,如果員工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內擅自離職,可能需要承擔違約責任,比如支付違約金;
2.信用記錄可能受到影響:如果員工未經用人單位同意離職,可能會影響其信用記錄,並給日後求職帶來困難;
3.可能影響獲得勞動保障待遇:擅自離職可能影響勞動者獲得社會保險、公積金等勞動保障待遇;
4.可能存在的訴訟風險:如果用人單位因員工擅自離職引發糾紛而起訴員工,可能面臨訴訟風險和經濟損失。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員工在離開公司之前,應遵守勞動合同的約定,盡可能與用人單位溝通協商,簽訂勞動合同後離開。如果員工無正當理由離職,用人單位不僅要給予經濟補償,還要按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九十條
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