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掘機現場噪聲的時間調節
現場噪聲擾民的時間規定:
1,晚上22點至早上6點之間不能施工;
2.因緊急搶修或者特殊需要必須在上述時間進行作業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許可;
3、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以及工作日12至14、18至次日8: 00,禁止在已建成的住宅樓內進行產生噪聲的裝修及其他擾民作業。
不同施工階段的建築噪聲標準如下:
1、土方工程(推土機、挖掘機、裝載機等。):白天75,晚上55;
2.打樁(各種打樁機等。)白天:85,夜間:禁止施工;
3.結構(混凝土攪拌機、振搗棒、電鋸等。)白天:晚上70° 55°;
4.裝飾(起重機、電梯等。)白天:65晚上:55;
綜上所述,施工噪聲擾民的時限是禁止夜間產生噪聲的施工作業。夜間是指晚上10點到第二天早上6點這段時間。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規定本行政區域夜間的起止時間,夜間時段長度為八小時。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內進行室內裝飾裝修活動時,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采取其他有效措施,減少和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汙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第三十條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築物集中區域內,禁止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汙染的建築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要求或者特殊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必須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關主管部門的證明。
前款規定的夜間作業必須向附近居民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