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關系與經濟法律關系的區別和聯系
經濟法律關系屬於經濟關系的範疇,是各種社會關系中最基本的關系,而經濟法律關系是指經濟法主體根據經濟法律規範的規定,在國家幹預和協調經濟運行的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存在是以經濟法的存在為基礎的;經濟關系的存在不以法律的存在為基礎,而是客觀存在的。
經濟法律關系和經濟關系有三個區別:
首先,兩者的內容不同:
1.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經濟法律關系的本質和核心,是連接主體、主體和客體的橋梁,直接反映法律關系主體的要求和利益。
只是主體和客體沒有通過權利和義務相互聯系,不可能形成法律關系。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有其特殊性,除了壹般的權利義務外,還包括經濟法律關系的權力。
因此,經濟法律關系的三要素是密切相關、不可分割的有機組成部分。如果去掉其中任何壹個,就不構成經濟法律關系,如果改變其中任何壹個,就不再是原來的經濟法律關系。
2.經濟關系的內容:除了勞動占有,經濟關系的另壹個方面是勞動交往。勞動和交往的關系產生於社會分工。社會分工是以生產條件的差異為基礎,以物質利益交換為內容的。
這種關系反映了社會中的經濟當事人是否以及如何交換他們的勞動。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出現以後,勞動力交換的關系就表現為商品經濟交易的關系。
第二,兩者的性質不同:
1.經濟法律關系的性質:經濟法律關系是經濟法調整具體經濟關系後所確認的權利義務關系。
2.經濟關系的性質:經濟關系是客觀的物質利益。
第三,兩者的操作基礎不同:
1.經濟法律關系的運行基礎:經濟法律關系要有法律保障。
2.經濟關系的運行基礎:經濟關系受客觀經濟規律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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