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轉讓的監管規定
“以貸轉存”多發生在企業貸款中,甚至成為壹種“商業規則”。對於這樣的“規定”,企業“妥協”的主要原因是急需資金周轉。
為糾正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不合理附加條件和收費管理不規範等問題,銀監會發布《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規範經營行為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明確規定:
1.不得以貸款方式轉讓。銀行信貸業務應堅持真實貸款和受托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直接全額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設定條款或協商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2.沒有存貸聯動。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離,不得將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先決條件。
法律依據:
“銀監局七不準、四不準”和“七不準”規定
(壹)不得貸款轉讓。信貸業務應堅持真實貸款和受托支付原則,將貸款資金直接全額支付給借款人的交易對手,不得設定條款或協商將部分貸款轉為存款。
(二)不得存貸掛鉤。貸款業務和存款業務應嚴格分開,不得將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先決條件。
(三)貸款不收費。不得通過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要求客戶接受不合理的中間業務或其他金融服務並收取費用。
(四)無浮動利息和手續費分成。要遵循息費分離原則,嚴格區分收息和收費,嚴禁將利息分解為收費,嚴禁變相提高利率。
(五)不得借用搭售。發放貸款或以其他方式提供融資時,不得捆綁銷售理財、保險、基金等金融產品。
(6)不要浮到頂部。貸款定價應充分反映資金成本、風險成本和管理成本,貸款利率壹般不應提高到最高限額。
(七)不得轉嫁成本。貸款業務和其他服務中的盡職調查應依法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