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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法》第16條規定

《消防法》第十六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並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其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針對性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法律依據:

《消防法》第十六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等單位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制定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規程,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二)按照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配置消防設施和器材,設置消防安全標誌,並定期組織檢查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

(三)每年至少對建築消防設施進行壹次全面檢查,確保其完好有效,檢查記錄應當完整準確,並存檔備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通道暢通,確保防火防煙分區和防火間距符合消防技術標準;

(五)組織防火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六)組織針對性消防演練;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