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項目
國家公共衛生基本服務包括:城鄉居民健康檔案管理、健康教育、預防接種、0-6歲兒童健康管理、孕產婦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壓和糖尿病)、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結核病患者健康管理、傳染病和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和處理服務、中醫藥健康管理、衛生計生監督救助服務等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所有公民,無論是城市還是農村,無論是戶籍居民還是非戶籍居民,都可以享受國家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不同的服務項目有不同的服務對象,可分為:面向全體人民的公共衛生服務,如統壹建立居民健康檔案、健康教育服務、傳染病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報告和處理、衛生監督協管服務等;針對特定年齡、性別和人群的公共衛生服務,如疫苗接種、婦幼健康管理和老年人管理;疾病患者公共衛生服務、高血壓、二型糖尿病和嚴重精神疾病患者健康管理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保健與健康促進法
第十五條基本醫療衛生服務是指為維護人體健康所必需的、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公民可公平獲得的、通過適當的藥物、技術和設備提供的疾病預防、診斷、治療、護理和康復等服務。
基本醫療衛生服務包括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基本醫療服務。國家免費提供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第二十七條國家建立健全院前急救體系,為危重患者提供及時、規範、有效的急救服務。
衛生主管部門、紅十字會等有關部門和組織應當積極開展急救培訓,普及急救知識,鼓勵醫療衛生人員和接受過急救培訓的人員積極參與公共場所急救服務。公共場所應當按照規定配備必要的急救設備和設施。
急救中心(站)不得以未支付費用為由拒絕或拖延為危重患者提供急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