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律如何規定債權債務轉讓?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務人將合同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的,應當征得債權人同意。壹是合同義務全部轉移,即債權人或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轉移債務,由第三人代替原債務人承擔全部債務,原債務人已脫離原合同關系。它通常被稱為“免除債務承諾”。第二,將部分合同義務轉移給第三方,即通常所說的“兼債承諾”。是指原債務人並未脫離原合同關系,但第三人加入了合同關系,並向同壹債權人承擔了與原債務人的合同義務。無論是全部還是部分轉移合同義務,都必須有轉移債務的協議,並且該協議必須獲得債權人的同意才能使轉移合同義務的協議生效。這是因為債務是債務人必須履行的義務,合同義務的履行直接關系到債權人利益的實現。從保護債權人利益的角度來看,債務轉讓應當經債權人同意。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全部或者部分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除外:(壹)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二)根據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三)依法不得轉讓。當事人約定非貨幣債權不得轉讓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當事人約定金錢債權不可轉讓的,不得對抗第三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