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176條第1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並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1.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2、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等從寬處罰建議;
3.認罪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4、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為值班律師提前了解案件相關情況提供必要便利。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案件,在偵查過程中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應當同時解凍。對被不起訴人需要給予行政處罰、處分或者沒收違法所得的,人民檢察院應當提出檢察意見,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有關主管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