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產品三包規定
法律分析:1。“第7天”規定,如果產品自銷售之日起7天內出現性能故障,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或修理。
2.“15”規定,產品自銷售之日起5日內出現性能故障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
3.“三包有效期”規定“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國家首批發布的彩電、手表等8種實行“三包”的商品中,“三包”有效期分為半年至壹年,主要部件為壹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內,經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產品,消費者可以憑修理記錄和證明,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照規定退貨。“三包”有效期應扣除修理占用的時間和無配件可修的時間。更換後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換之日起重新計算。
4.“90天”和“30天”規定:在“三包”有效期內,制造商自送修之日起超過90天未對配件進行修理的,修理者應在修理狀態中註明,銷售者應在此基礎上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因修理者自身原因造成修理時間超過30天的,修理者將免費為消費者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費用由修理者承擔。
“30天”和“5年”的規定:修理者應保證修理後的產品能正常使用30天以上,制造商應保證在產品停產後5年內繼續提供符合技術要求的備件。
法律依據:《家用電器維修服務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家用電器中的黑白電視機、彩色電視機和錄音機,家用電器中的電冰箱、洗衣機和電風扇屬於國家規定的“三包”(即包修、包換、包退),應當認真做好“三包”工作。